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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经济适用房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04-04 10:05:09编辑:莆仙君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泰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泰安经济适用房

申购报名需要个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于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貌似要求家庭年收入少于5000元人民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户籍地出具)及现住房证明(现居住地出具)(要求家庭人员人均住房面积少于多少),同时还要提供以下相应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法律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实地测量证明等;工作单位不在本行政区内的,还需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很麻烦的,而且现在好像不能审批了。
廉租房: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2.家庭成员是实际居住在沈家门城区的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少于5000元。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有效的《舟山市普陀区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已领取由总工会发放有效的《舟山市普陀区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优先给予考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房补贴标准由区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区财政局、区物价局每年定期核定公布。2006年配租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标准确定。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配租,户配租费用上限为每月252元。
具体申请过程不清楚。 这些不知道哦能不能帮的上你的忙,申请经济适用房很麻烦的。希望你能成功。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泰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泰安经济适用房申请

法律主观:西安 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有: 1、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新标准。 经济适用房标准: 收入2730元/人月;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2503元/人月; 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2275元/人月。 2、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户口。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也用房购买价格高过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购买价格超过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的,不得申请。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 房屋赠与 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 8、申请人年龄单身(未婚及离异、丧偶独身)应年满25周岁(经适房),年满22周岁(限价房),且不得超过70周岁。 在校学生及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 9、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 再婚 的,离异时间应满六个月。 10、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客观:一.西安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1.户口: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2.人均面积: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3.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1人12662元;2人25324元;3人37986元;4人50648元;5人63310元;6人75972元4.单身申请限制: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5.住房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二次交易有5年之限。对于购买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时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出售。6.西安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单身家庭: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第一步: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第二步: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第三步: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手续。第四步: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西安市房产资讯网公示,公示期10天。第五步: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市民,管理部门将在申请表上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申请人可在本市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自行选购,申请人应在公示后两月内领取审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

新泰经济适用房2016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只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可去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泰安道社区属于哪个市

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泰安道社区一、基本情况小白楼街泰安道社区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中心部位,社区管辖范围:东起大沽北路,西至新华路,北起烟台道,南至曲阜道南京路呈梯形状。社区总占地面积约0.28平房公里,居委会办公面积两层300多平米。社区常住1343户,人口3433人。社区党委下设党支部8个,隶属党员226名,社区居委会成员7人,社工人数7人,社区老师1人,协管员4人,志愿者人数470人,社团15个,低保户37人,残疾人121人。一、社区党建工作基本情况1.社区有隶属党员226人,居住在社区非隶属党员86人,居住在社区非隶属党员到社区报到4人,居住在社区在职党员报到37人,流动党员无,党员信息库有由街组干科统一管理。2.社区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建制五个委员组成,下设8个党支部,(南京路80-84号三个党支部,烟台道党支部,泰安道党支部,青岛道党支部,曲阜道党支部)。其中建有一个综合党支部。每个党支部有名支部书记,两名委员,综合党支部书记有社区党委副书记兼任。3.社区党委对隶属党员的管理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活动、日有志愿服务;社区党委每月组织隶属党员活动一次、(讲党课、组织讨论、看远程教育、党员实践活动等);对非隶属党员、在职党员和流动党员,社区党委多年来坚持开展党员亮身份、认领服务岗位、邻里互助帮扶活动,通过美丽社区建设、共建美丽家园、评选美丽泰安人”等活动让其了解并参与到社区活动中来,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辖区内流动人口和租房户中的党员及分布情况是:辖区内的个别流动党员基本上都是单位零散人员,他们都涵盖在社区综合党支部。5、实行区域化党建(大党委制)情况:社区按照区街的统一部署,正筹备建立大党委,成员拟由社区党委5名成员、驻辖区单位4人组成;社区党委制定了关于推行社区“大党委”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能长期与辖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建立起的社区各单位党组织相互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工作的区域化党建组织共同签订了党建共建协议书,通过积极走访参与服务的单位增多了;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多了;受益的群众范围加大了;参与共建的意识增强了。6、社区党组织建立党建协调机制的情况:社区建有党建协调机制,经常保持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社区每年召开1至2次党建联席会,共同总结、研究一年工作和新一年工作计划等。7、社区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数:11个。(市妇联、市委机关工委、市信访办、保密局、政法委、市文联、计生委、绿化委员会、小白楼街道办事处、交管和平支队、泰安道大队)。事业单位名细天津市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十中附小、六十一中、和平保育院、天津市文物局。(adsbygoogle=window.adsbygoogle||[]).push({});泰安道社区附近有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区、华蕴博物馆、天津静园、小白楼1902欧式风情街、天津利顺德大饭店等旅游景点,有桂发祥十八街麻花、萨其马桃、灌汤酱肉蒸饺、孩梨、津味嘎巴菜等特产。

泰山社区位于哪个市

重庆市城口县高燕镇泰山社区泰山社区是重庆市城口县高燕镇下辖的社区,城乡分类代码为121,为镇中心区。区划代码为500229108001,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500229。邮政编码为405900,长途电话区号为023,车牌号码为渝。泰山社区与大元社区、来凤村、青山村、长田村、五峰村、河岸村、坪原村、新军村、红军村、凉桥村、西沟村、国丰村、星光村相邻。

泰安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及详细步骤,具体资料等等。谢谢回答!

  呵呵、我们家是去年9月份申请的、、、先已摇中、、、
  这个是每年的三月份、九月份才能申请、
  一、申报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2)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包括12平方米)的家庭;
  (3)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8000元(包括8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计算家庭收入)。
  二、申报时间 2010年9月1日-9月30日
  三、申报地点
  报家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四、申报材料
  申请家庭须在报名地领取《泰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或《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提供租赁合同;(6)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未中号的家庭需提交《泰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已取得《泰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家庭,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泰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复印件。

  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百度hi我、、、


我想提取公积金贷款买经济适用房可以吗?

原则上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买经济适用房的。要提交哪些材料要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
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房一般不能办理商业性房贷,公积金贷款有专门针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大体上来讲全国都可以,具体有哪些政策及办理细节上的差异还是要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建议楼主去详细咨询一下。包括政策、需要的资料、注意事项等等。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及步骤是什么?谢谢

  先说标准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下面是政策和具体步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九)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三)组织评议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四章轮候配售

  第十八条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第十九条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三条 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首付两成是多少 怎么算?

首期支付总房款的20%,其余的可以分期付款。假计房价是100万,可以只付20万,另外贷80万的款。房贷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50%-70%,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各地区首付比例会有差别。一手房按揭套次、实际按揭利率、按揭成数及按揭年限最终以银行审批为准;(一般情况下:首套房贷,普通住房首付不低于30%,执行基准利率;二套房贷首付均不低于60%,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三套房不准入。扩展资料:《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1、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3、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首付

什么情况下房贷首付2成

就是首付只需总价的20%,其余80%房价可以贷款。假计房价是100万,你可以只付20万,另外贷80万的款。
商业贷款一般的商品房第一套房首付不得低于30%,公积金贷款首付不得低于20%。
2015年3月30日,人行、银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最低六成下调至最低四成,改善性需求的购房门槛大为降低。
与此同时,公积金房贷的门槛也进一步调低。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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