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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局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10-29 12:11:12编辑:莆仙君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两部门建立厅际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县(市)区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定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九)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局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我局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我局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我局环境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环保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如下:1.我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环境保护执法和督查信息;工作动态;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2.企业环境信息(1)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2)企业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我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3)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局可以给予下列奖励:①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②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③依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④我市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二)环境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我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柯发祥副书记负责;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并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核。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定。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负责对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服务和网络安全保障。(三)环境信息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我局将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也将为与环境信息公开保持一致性而及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提供准确查询。(四)环境信息公开方式采用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我局主要通过“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环境信息。“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五)环境信息公开负责机构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广达支路3号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或不公开)申请事项。(一)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受理机构。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广达支路3号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提出申请的要求申请人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向我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的具体步骤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所需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4.申请提交时间。申请人可在“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下载《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一)电子版本,正确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局受理机构。(四)申请的处理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6.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方式和程序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六)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地(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各类群众性及民间的环境保护组织和活动,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宣传教育部门应把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列入计划,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育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及舆论监督。第八条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行清洁生产和污染集中控制。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科技交流。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嫁污染。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
  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决策及其他重大措施,必须重视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保护环境,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环境监测资格质量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测,其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各部门、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确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以及产生环境污染纠纷时,由其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自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 从事下列环境保护产业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有管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资格认证:
  (一)生产环境保护产品;
  (二)承接污染防治工艺和设备的设计与安装;
  (三)承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或利用。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环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我厅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我厅环境信息、我厅所属公共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1.我厅环境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环保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我厅所属公共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是指我厅所属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事业单位包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保护设计院、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废物管理中心、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3.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二)具体内容1.我厅环境信息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工作动态;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2.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本单位主要依据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3.企业环境信息(1)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2)企业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3)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厅可以给予下列奖励:①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②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③依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④我省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二)环境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我厅及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廖屹副厅长负责;厅办公室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并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核。厅保密委员会负责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定。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服务和网络安全保障。(三)环境信息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我厅和事业单位应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也将为与环境信息公开保持一致性而及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提供准确查询。(四)环境信息公开方式采用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我厅主要通过“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查询环境信息。“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五)环境信息公开负责机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依申请公开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向我厅(不含向事业单位申请)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厅根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或不公开)申请事项。(一)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受理机构(向我厅申请,不含向事业单位申请):厅办公室。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提出申请的要求申请人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向我厅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的具体步骤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厅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厅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申请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所需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4.申请提交时间。申请人可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下载《福建省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电子版本,正确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厅受理机构。(四)申请的处理我厅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6.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五)监督方式和程序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申请人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由各事业单位办理,具体方法和要求参照我厅执行。 本规定由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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