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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药品分级管理策略及推荐目录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10-03 14:49:52编辑:莆仙君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1、高危险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2、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3、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4、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5、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6、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7、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8、新引进的高危药品要经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的信息告知临床,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和确保用药安全。扩展资料:我国高危药品的发展和现状:我国对高危药品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只是近几年才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国内许多学者对高危药品管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2011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等级医院评审,将高危药品管理纳入等级医院评审的内容,极大地推动了国内高危药品研究的发展。2008年7月18日国家药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出了《高风险品种“风险管理计划”推进行动》。三级医院评审细则:有高浓度电解质、听似、看似等易混淆的药品贮存与识别要求。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存放区域、标识和贮存方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员工知晓管理要求,并遵循。符合“c”,并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高危药品也叫高警示药品其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医疗安全协会提出的。高危药品包括细胞毒性化疗药品、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等,医院高危药品目录应与国家相关规定更新同步。高危药品管理制度是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如下:1、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着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胰岛素制剂、肌肉松弛剂、细胞毒性药品及血管活性药物等,详见高危药品目录;2、定期对高危药品目录进行更新,新引进高危药品时须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3、高危药品在满足药品使用说明书的储香要求的基础上,存放处应相对集中,并尽量避免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4、高危药品存放药架应有醒目的标识,设置红色白底标签提醒医务人员注意;5、高危药品应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对超常规使用时应再次核对确认。电子系统在显示高危药品时,均以黄色背景、加粗字样显示,起到警示作用;6、高危药品在使用时,严格执行给药的5R原则,核对病人姓名、床号、药品名称、药物剂量及给药途径等5项内容对使用高危药物的病人,要加强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主诊医生交流及时处理;7、高危药品调剂和临床使用实行双人复核制度,确保调剂和使用的准确无误;8、各科室应加强对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证安全有效。药剂科每季度盘点,病区护士站每日清点;9、护理工作站原则上不存放高危药品(抢救药品除外),如确实需要,须单独贮存在固定的地方,贮存处有醒目标签纸标志,限量存放,并定期(每季)核查备用情况;10、各科室应加强对高危险药品的养护工作,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第三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危药物名词解释

高危药品也叫高警示药品,该词源于英文“high-riskmedication”或“high-alertmedication”,其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医疗安全协会(InstituteforSafeMedicationPractices,ISMP)提出的。将那些若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药物称为“高危药品”,其特点是出现的差错可能不常见,而一旦发生则后果非常严重。高危药品概念的提出引起了全球的关注,由此也引发各国对高危药品管理的研究,先后推出了不少措施防范高危药品存在的潜在风险。/iknow-pic.cdn.bcebos.com/a8014c086e061d95d76637df75f40ad162d9ca31"target="_blan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nk">/iknow-pic.cdn.bcebos.com/a8014c086e061d95d76637df75f40ad162d9ca31?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esrc="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8014c086e061d95d76637df75f40ad162d9ca31"/>扩展资料高危药品的管理制度:1、高危险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2、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3、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4、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5、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6、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7、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8、新引进的高危药品要经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的信息告知临床,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和确保用药安全。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高危药品/3739710?fr=aladdin"target="_blank">百度百科-高危药品

高危药物的概念

  也许很多人都听说高危药物这个词,但是并不知道高危药物的概念是什么。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高危药物的概念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高危药物的概念   我国高危药品概念的提出   目前,国内对于高危药品的具体定义尚不统一,占主流地位的主要有以下2种说法:   (1)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的、危害人体的药品。   (2)高危药品即药物本身毒性大、不良反应严重,或因使用不当极易发生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的药品。   国外对高危药品的定义   1995-1996 年间,美国医疗安全协会(ISMP)对可能造成伤害患者的药物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多数致死或使患者受到严重伤害的药品差错是由少数特定药物所引发的,于是首次提出了“高危药品”的概念;2001 年,ISMP 就高危药品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高危药品(High-alert medications 或High-alert drugs),亦称为高警示药品,是指如若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药物。   高危药物的的管理制度   1、高危险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2、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3、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4、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5、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6、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7、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8、新引进的高危药品要经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的信息告知临床,指导临床合理 用药 和确保 用药安全 。   高危药物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长春新碱误鞘内注射。长春新碱主要用于治疗急性 白血病 等 肿瘤 ,只能通过静脉途径给药。1968 年,SchochetSS等报道了第1例长春新碱误注入鞘内的病例,一名2岁半的女孩患有急性淋巴性细胞白血病(ALL),化疗方案是鞘内注射甲氨蝶呤和静脉注射长春新碱。然而,长春新碱 3mg 被意外地注入患者鞘内。尽管医生采取了脑脊液置换,但患者还是出现了致命的 神经 毒性反应,3d后死亡。全球 报告 的长春新碱鞘内注射至少有55例,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沙特阿拉伯、新加坡、韩国和中国等多个国家,多数患者存活期小于1个月,只有少数患者在鞘内注射后立即开展针对性治疗幸存,但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后遗症[7]。2007年 7~8月间,我国多省市报告部分白血病患者鞘内注射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后,出现了神经损害症状。调查结果表明,上述神经损害与部分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原料中混入了微量的长春新碱有关,共给130 多位患者造成严重伤害。该案例表明给药途径不当,可能会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类似案例包括氯化钾静脉推注致死、肠内 营养 静脉给药致死等。   另一案例是大剂量环磷酰胺导致患者死亡。1993年11月14日,一名39岁 乳腺癌 患者接受环磷酰胺化疗。该化疗方案是一个I 期临床试验,环磷酰胺的剂量(1000mg·m-2,每天一次,连续4d,总剂量 4000mg·m-2)高于常规剂量(成人单药静脉注射500~1000mg·m-2,每周1次,连用2 次,休息1~2周重复)。然而医生阅读完试验方案后,写的医嘱是4000mg·m-2×4 d。1993年12 月3日,由于环磷酰胺过量,患者死亡。相关人员在患者死亡10个星期后在录入试验数据时才发现该差错。导致该悲剧发生的原因很多,包括人为因素如医嘱错误、没有双人核对;系统原因包括医嘱系统没有最大剂量核查功能、治疗方案表述混乱(有的剂量是每天剂量,有的是总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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