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土地
大连市的面积多大
大连市是中国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位于辽东半岛的南端,东临黄海,西濒渤海。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大连市总面积为12,574.85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为12,153.8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为421平方公里。大连市是一个相对较大的城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枢纽之一。
大连市的地形地貌多样,北部地区为山地,南部地区为平原。大连市的海岸线长达190公里,拥有许多美丽的海滨风景区。此外,大连市还拥有许多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如星海湾、老虎滩海洋公园、大连森林动物园、旅顺口炮台等。这些景观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总体来说,大连市是一个面积较大的城市,拥有多样的地形地貌和丰富的自然及人文资源。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大连市的面积也在不断扩大,为城市的未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大连面积多少平方公里
大连全市总面积12574平方公里,其中老市区面积2415平方公里。大连辖6个市辖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前4区称为“市内四区”,代管3个县级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称为“北三市和1个海岛县长海县。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称为主城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称为新城区,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长海称为卫星城。大连土地总面积1.25万平方千米,截止2007年末,全市常住人口608万,户籍总人口578.2万。另外,还有5个对外开放先导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国家级对外开放先导区。大连名称,源于大连湾始于近代。1880年北洋大臣李鸿章在关于大连湾军港建设方案的奏折中,就提到"大连湾"。一说大连地名是“达里尼”的音转。“达里尼”系俄语,是“远处”之意。
大连在中国的地理位置
大连市地处辽东半岛南端,位于北纬38°43′~40°12′,东经120°58′~123°31′之间。东濒黄海,西临渤海,南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北倚辽阔的东北平原,整个地形为北高南低、北宽南窄。全市土地总面积12573.85平方千米,其中市区2414.96平方千米,所辖县(市)10158.89平方千米(含普兰店区)。全市海岸线长2211千米,其中大陆岸线1371千米,岛屿岸线840千米。大连市基本地貌为中央高,向东西两侧阶梯状降低,直至海滨,构成山地、丘陵半岛的地貌形态。全地区正向地貌的海拔与起伏高度相差较小,故此,地形标高以海拔800米为中山与低山的界限,以海拔400米为低山与丘陵的界限,以海拔120米为丘陵与台地的界限。扩展资料:地形地貌:大连市基本地貌为中央高,向东西两侧阶梯状降低,直至海滨,构成山地、丘陵半岛的地貌形态。全地区正向地貌的海拔与起伏高度相差较小,故此,地形标高以海拔800米为中山与低山的界限,以海拔400米为低山与丘陵的界限,以海拔120米为丘陵与台地的界限。地理气候:大连市地处北半球的暖温带、亚欧大陆的东岸,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兼有海洋性气候特点,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降雨集中,季风明显。年平均气温10℃左右,年极端最高气温35℃左右,年极端最低气温-28~-18℃,无霜期180~200天。年降雨量550~800毫米,旱年多于涝年。水文特征:大连市境内有河流200余条,主要有两大水系,分别注入黄海和渤海。注入黄海的较大河流有碧流河、英那河、庄河、赞子河、大沙河、登沙河、清水河等。注入渤海的主要河流有复州河、李官村河、三十里堡河等。最大的河流为碧流河,发源于盖州市棋盘山南麓,干流全长156千米,其中流经大连地区河段长100千米,是市区跨流域引水的水源河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连
大连景点地图分布
一、市区景点1.星海广场这是大连市的广场之一,拥有大片的绿地和蓝天,是人们休闲、娱乐、观光的好去处。2.大连圣亚海洋世界这是一个集海洋动物表演、水族馆、水上乐园等多种娱乐项目于一体的大型海洋主题公园。3.森林动物园这是一个以观赏动物为主的公园,有各种的动物和鸟类,是带孩子来游玩的好地方。4.大连现代博物馆这是一座现代化的博物馆,展示了大连的历史、文化和科技成就。5.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这是一个海洋动物表演和观赏的好去处,有海豚、海狮和鲸鲨等各种海洋生物。二、郊区景点1.金石滩这是大连的一处天然海滩,拥有清澈的海水、细腻的沙滩和美丽的海景,是夏季游泳、沙滩排球等活动的好去处。2.旅顺口这是大连的一个历史名胜区,有旅顺口炮台、旅顺博物馆、旅顺口水师学校等多个景点,是了解大连历史文化的好去处。3.大连森林野生动物园这是大连的一处自然保护区,有各种野生动物和植物,是亲近自然、休闲度假的好去处。4.大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这是一个集海滨旅游、休闲度假、高尔夫球、滑雪等多种项目于一体的综合型旅游度假区。5.大连长海森林公园这是一个以海洋生态为主题的自然保护区,有着独特的海洋风光和生态环境。
大连市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多少?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一、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大连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新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29日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
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市内区,县(市)、旅顺口、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建制镇、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使用土地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有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纳税人不在本地或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的比例纳税,租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拨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五条 下列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机关、团体、军队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单位自用的公务用地(不含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不含用于生产经营的用地);
(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地(不含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的用地);
(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诊所)、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五)残疾人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用地;
(六)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租的居民住宅用地,免税单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住宅用地,使用地下人防工程设施用地;
(七)国家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八)经批准的特困企业、浴池业和亏损企业;
(九)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十)国家规定应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用地。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面积,依据市及县(市)、区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申报,由税务部门核实后纳税。第七条 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后给予定期减免。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区别不同类区计算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商业企业用地(详见附表)。
工业企业用地,市内一元五角,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一元二角,建制镇、工矿区一元。
企业自管住宅,私有住宅用地,五角。第九条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 缴纳或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因改变土地使用面积、使用性质,以及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在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纳税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九八九年度土地使用税,于年末前一次缴纳;一九九零年开始,纳税人须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向税务主管机关分期缴纳。
纳税额较小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年度一次缴纳。第十二条 纳税人逾期不纳税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下的滞纳金,税务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强行扣缴。第十三条 违反税收法规和本规定,抗税、偷税和妨碍干扰税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税务主管机关可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给予处罚,纳税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向其上级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大连市商业企业用地类区划分表》
^^大连市商业企业用地类区划分表
类区 年税额/平方米 类区所属地区
一类区 四 元 以胜利广场、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至五五路,西至友好街,南至南山路,北至长江路以内地区;以斯大林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和新开路,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北至长江路以内地区;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兴工东五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以内地区。
二类区 三 元 东至寺儿沟市场,西至泉涌街,南至胜利路,解放路、八一路两侧,北至铁路沿线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地区。
三类区 二 元 石道街、白云山庄、老虎滩、付家庄、黑石礁、星海街、南沙河口、台山村、马栏村、西山村、香炉礁、侯家沟、春柳、荣华、北岗、新甘井子、金家街、金南路、周水子、椒房、海茂村、山中村,老甘井子一带地区。
四类区 一元五角 转山屯、老尖沟、石槽、棒锤岛、景山沟、高家沟、华乐、新起屯、七贤岭、凌水、由家村、黑石礁西村、孙家沟、石家沟、王家沟、郭家村、泡崖子、辛寨子、南关岭、三道沟、棋盘磨、革镇堡、夏家河子、大连湾一带地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瓦房店市、新金县、庄河县、金州区、旅顺口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内。
五类区 一元二角 长海县政府所在地镇内。 各建制镇、工矿区的镇内。
大连征地补偿标准
1、甘井子区最高,Ⅰ、Ⅱ、Ⅲ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37万元/亩、31万元/亩、25万元/亩;2、其次是高新区,Ⅰ、Ⅱ、Ⅲ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37万元/亩、30万元/亩、17.5万元/亩;
3、旅顺口区Ⅰ类区片地价标准为13.8万元/亩;
4、金普新区Ⅰ、Ⅱ、Ⅲ、Ⅳ、Ⅴ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亩、9万元/亩、4.6万元/亩、3.6万元/亩、3.3万元/亩;
5、普兰店区Ⅰ、Ⅱ、Ⅲ、Ⅳ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4.6万元/亩、4.1万元/亩、3.6万元/亩、3.3万元/亩;
6、瓦房店市Ⅰ、Ⅱ、Ⅲ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5万元/亩、4万元/亩、3.3万元/亩;
7、长兴岛经济区Ⅰ、Ⅱ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4.2万元/亩、3.7万元/亩;
8、庄河市Ⅰ、Ⅱ、Ⅲ、Ⅳ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4.3万元/亩、3.3万元/亩、3.2万元/亩、3.1万元/亩;
9、花园口经济区Ⅰ类区片地价标准为3.1万元/亩;
10、长海县Ⅰ、Ⅱ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3.9万元/亩、3.3万元/亩。
一、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
(一)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二)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三)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社会保障费用。
二、征地补偿不到位能否供地
土地征收是先给予补偿后再征收的,所以征收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土地征收,不提供征收的土地。
大连征地补偿标准
我们国家的人口是比较多的,但土地却非常的少,即使是这样,每年还是有很多的土地被征收,一般都是征来修建公路或者高楼大厦的,不过既然要征地就需要给别人补偿,就以大连为例,那么大连征地补偿标准?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一、大连征地补偿标准 1、甘井子区最高,I、II、III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37万元/亩、31万元/亩、25万元/亩; 2、其次是高新区,I、II、III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37万元/亩、30万元/亩、17.5万元/亩; 3、旅顺口区I类区片地价标准为13.8万元/亩; 4、金普新区I、II、III、IV、V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亩、9万元/亩、4.6万元/亩、3.6万元/亩、3.3万元/亩; 5、普兰店区I、II、III、IV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4.6万元/亩、4.1万元/亩、3.6万元/亩、3.3万元/亩; 6、瓦房店市I、II、III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5万元/亩、4万元/亩、3.3万元/亩; 7、长兴岛经济区I、II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4.2万元/亩、3.7万元/亩; 8、庄河市I、II、III、IV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4.3万元/亩、3.3万元/亩、3.2万元/亩、3.1万元/亩; 9、花园口经济区I类区片地价标准为3.1万元/亩; 10、长海县I、II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3.9万元/亩、3.3万元/亩。 二、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 (一) 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一) 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二)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三) 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 社会保障费用。 三、征地补偿不到位能否供地 土地征收是先给予补偿后再征收的,所以征收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土地征收,不提供征收的土地。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大连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在进行征地工作的时候,双方的焦点基本就是在补偿费用上面,但这个其实也是有规定的,只是每个地方不同而已,按照规定来就可以了,这对双方都比较公平。
大连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手续有哪些?
大连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大连市政府对国有土地转让做出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没有登记的抵押,没有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以后才能进行抵押。
第五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国有土地,应组织开发区土地、规划、城建等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出让与受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建部门,确定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用途,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依照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出让方,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并向受让方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明确出让地块的方位、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要求、出让金额、违约责任及其他应履行的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经开发区公证机关公证。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不得超过下列年限: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土地抵押必须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因此,在划拨土地的估价中,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应对出让金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加以重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义务在估价报告中对其加以披露。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详细掌握当地有关房地产的各种政策、规章制度,有依据的向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咨询意见,以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顾问功能。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终止期限。
综上所述,大连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半月之内,携带相关证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变更抵押手续,抵押合同终止,抵押人应当在半个月之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期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期限。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1992年11月28日根据《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开发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开发区的地上、地下设施和资源。
第三条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和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凡申请在开发区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凭批准在开发区兴办项目的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合同应订明用地面积、地点、用途、期限、费用数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定金、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书》,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土地使用期限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费。
第九条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土地费。
第十条对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费标准,可以根据开发区经济的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内,如遇土地费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凡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税)。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腾退土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土地使用证书》等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十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或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有关单项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1992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开发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开发区的地上、地下设施和资源。第三条 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和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 凡申请在开发区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凭批准在开发区兴办项目的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合同应订明用地面积、地点、用途、期限、费用数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定金、违约责任等。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书》,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土地使用期限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费。第九条 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土地费。第十条 对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费标准,可以根据开发区经济的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内,如遇土地费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第十一条 凡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税)。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腾退土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土地使用证书》等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第十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或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有关单项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商蛇口21亿竞得大连体育新城超9万平地块
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2021年第1号)公告显示,2020年2月4日,招商蛇口旗下的大连招义 房地产 有限公司经过293轮激烈竞拍,击败华润、保利等8家房企竞得大连一宗宅地, 最终以212062万元摘得占地面积约9.1万㎡的大城(2021)-1号地,建筑楼面价约10086元/㎡(不含配建地下、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溢价率达44%,可售楼面价11126元/㎡。 公告原文如下: 出让文件显示,该地块位于甘井子区西北路东侧、川岭路北侧,即体育中心配套二期C、D、E区地块,总用地面积9.1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02万平方米(含住宅建筑面积16.02万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6300平方米),出让起始价约14.7亿元,起始楼面价约7004元/平方米。 按照规划,地块C区为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45;E1区为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59;D区为居住用地、幼儿园用地,容积率为2.35;E2区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为2.10;E3区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为1.02。公开资料显示, 招商于大连体育新城板块已有招商·海德公园、招商·公园1872等项目。 此前,于2021年1月27日,融投以底价3.46亿竞得大连旅顺水师营街道三八里村、龙头街道大八里村一宗宅地,用地面积5.22万平方米,建筑规模11.48万平方米,容积率1-2,楼面价约为3014.6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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