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
甘肃省制定地方法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地方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省或者本省一定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按照下列范围制定本省地方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由各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
(三)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本省情况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
(四)有关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法规的;
(五)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地方法规的;
(六)为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需要制定地方法规的;
(七)兰州市需要制定的地方法规。第四条 本省制定的地方法规一经颁布实施,全省或者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执行和遵守。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保证地方法规的实施。第二章 地方法规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分别提出草拟地方法规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年度计划,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提出的立法计划和立法建议,拟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第三章 地方法规的起草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范围的地方法规,一般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起草。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范围的地方法规,一般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项范围的地方法规,一般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起草。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范围的地方法规,一般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起草。第八条 地方法规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实施单位、生效时间等。第九条 起草地方法规应当明确起草目的,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做好协调工作。第四章 地方法规草案的提出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代表团和十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法规草案。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及三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草案。第十二条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市需要制定的地方法规草案。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应当分别由省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应当由本委员会主任签署,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十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和三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应当由团长或提案人签署。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
(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从本省实际出发,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实事求是,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设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应当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六)实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设定职权的同时,应当设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合理确定部门职能,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转变。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甘肃政府法制网站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征求;
(三)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意见。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初稿;
(二)制定的依据、必要性及立法效果预测;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起草单位;
(六)预计送审时间。
立法建议项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吸纳。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大量照搬照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立法的目的是解决有关部门的机构、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的,一般不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筛选和汇总研究,拟订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划或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就其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
对于条件尚未成熟而又需要地方立法的项目,可列入立法调研工作计划。
甘肃经济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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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务服务网
甘肃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gansu.gov.cn/ 甘肃省人民政府(Gan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66] 甘肃省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省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每届任期五年。(一)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政务和事务;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和部分会议材料。准备省政府会议,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制定全省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制定全省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四)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责任;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查处违法发行和销售彩票行为,监督和控制彩票发行额度,审批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五)制定和实施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甘肃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政府采购制度,负责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六)负责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按规定管理省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财务活动。(八)负责办理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九)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管理政府贷款业务;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及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三)制定全省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十四)落实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省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制度。对省属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保障出资人权益;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十五)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十六)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十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肃政府招标网介绍?
甘肃政府招标网隶属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是甘肃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甘肃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基本概况:2013年4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整合成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建成了由候标和询标区、交易服务大厅、行业集中监管区、电子行政监察区、开标区、隔夜封闭评标区和封闭评标区、办公区7个功能区组成的1万平方米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有开评标室32个和高清晰音视频监控系统,配置了多媒体查询机、高清晰投影仪、指纹门禁、通信屏蔽设备、询标系统,每天可进行20个项目的交易,并满足封闭评标、全程监管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网站的相关规定,结合甘肃本地区招投标管理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交易业务运行规程,基本概况如下: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省交易局”)是政府设立的,为交易当事人、相关执法监督部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二、进入省交易局的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依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有关规定执行。三、交易项目进场按照省交易局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四、代理机构进入省交易局实施项目交易代理时,须先进行代理资格登记。资格登记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在省交易局建立档案备查。五、项目进场备案登记须在资格登记后进行。未进行资格登记的,省交易局不得接受并安排其代理的项目进场交易。六、项目交易公告在国家和甘肃省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同时,必须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依规必须同时在其他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由发布者负责完成,并确保发布内容一致。公告格式、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甘肃省的规定执行。七、项目交易潜在竞争人(包括矿权、产权项目相关竞争人)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八、项目进场备案登记时,应提供项目行政监管部门批复文件、交易(招标)申请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申报表、房屋建筑工程报建表)、委托代理合同、招标文件等材料。九、进场登记备案时间要求(一)省交易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代理机构的资格登记。(二)业主或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0日前到省交易局办理项目备案登记。(三)对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可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办理进场备案登记。十、各类交易活动文件(含公告)由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省交易局对存在明显违反国家、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十一、交易场地安排情况于交易活动当天在甘肃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省交易局1楼大厅公布。已安排的交易活动延期、取消的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交易局规定办理。十二、交易活动进场应遵守省交易局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十三、省交易局严格按照交易项目要求,提前做好现场各项准备工作。十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接收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评标会议所发生的情况。十五、省交易局现场见证人员应监督开标会议、评标会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不遵守规定或不按程序进行的项目,应及时制止、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活动进行,同时将违规情况书面报告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十六、除评委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专家应独立评审,不得互相串通、抄袭他人结果。要按规定签署评审意见,按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十七、评审专家抽取及管理。(一)评审专家须从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专家抽取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专家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三)政府采购、国际招标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使用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八、以拍卖、挂牌等其他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应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十九、采取网络等特殊方式交易的项目,其交易过程在省交易局同步显示。二十、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要按规定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和发放交易结果通知书,同时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示期按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公示不得直接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二十一、交易结果通知书须加盖省交易局交易结果见证专用章后方可有效。二十二、管委会办公室及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省交易局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处理工作。二十三、进入省交易局交易的项目,由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交易结果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省交易局提交项目交易档案。二十四、省交易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项目交易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按规定保存。二十五、对违反国家、甘肃省有关规定越权参与或插手、干预正常交易过程的行为,省交易局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纪检监察及行政监管部门。二十六、省交易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交易项目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十七、省交易局工作人员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好记录,同时向管委会办公室及各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二十八、业主及代理机构人员进入省交易局参加交易活动时,应自觉遵守省交易局的规定。按时递交相关手续,遵守时间规定,按要求进入指定区域,不窥视、打听他人项目情况,爱护使用省交易局设备,按期移交项目档案等。二十九、进入省交易局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邀请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公证人员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客观、公正地工作。三十、公证人员不得参与和实施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参与评审活动的具体事宜,一经发现,省交易局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纠正。拒不改正的,可拒绝其进场,同时记入信誉档案,并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三十一、省交易局对参与交易活动的公证机构和人员,建立考评制度。对考评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允许进入省交易局进行公证活动。三十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专栏(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誉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公示。甘肃招标网基本信息:甘肃政府招标网Email:[email protected]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甘肃省政府招标采购
法律主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但在部分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法。法律客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哪个网站能免费查看招标信息?
政府网站可以免费查看:如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官方渠道,不过此类网站信息量很少,很多信息不在网站上展现,而且需要专人盯着,不然很容易错过信息;
可以上聚合类网站上查看:如建设.通等,此类网站的特点是把全国各企业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发布在网站上,行业认知度。认可度比较高,很容易找到对应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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