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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人落户居住证制度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04-14 03:30:27编辑:莆仙君

中国提前完成一亿人口落户目标,具体什么情况?

 10月7日电,“十三五”期间,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公安部数据显示,1亿人落户任务提前完成,1亿多农业转移人口自愿有序实现了市民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2013年35.93%提高到2019年44.38%。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农转非”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十三五”期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放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出台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普遍放开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除省会(首府)城市外,基本实现了落户零门槛。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超大城市建立了公开透明的积分落户制度。目前,31个省(区、市)全部出台居住证实施办法。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发放居住证超过1亿张,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基本建立。教育方面,“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惠及1400余万农民工随迁子女。就业方面,2014年以来累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超过1亿人次。我个人认为,我国能够提前完成1个亿的落户目标,自然少不了我们的国家在这一方面的付出,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是为此非常上心的,所以才能让我们提前完成目标。我们国家的人民在日常生活当中也非常的配合政府的行为,还有就是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积极配合政府,我们越是配合政府,我们的国家就会发展的越快,落户也就会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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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我国提前完成1亿人口落户目标?

这个总体来说还是非常好的,毕竟让1亿的人住上新的房子。怎么样看待我国提前完成一亿人口落户目标?就在十年前,我国城市人口基本逐年增加,而且落户条件也非常的人性化。只要是愿意在城市落户有住房,而且不喜欢在农村工作种地,而喜欢在城市里从事各种建筑,餐饮修理家电以及各种农贸市场上的工作,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性化政策的力度,因此完成提前完成1亿人口落户目标是我国发展前景的美好。美好前景这也充分地体现了我们国家是属于发达的国家。是属于发展中的国家,是奔小康实现目标的一个很稳定的国家!经济繁荣在稳步的发展。

去年超过1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你如何看待此现象?

这是因为把户口转到城市,才能够享受更好的义务教育和医疗,还有其他的基础设施。还有一部分城郊的农民,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很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有很多地区发展之后,也从农村变成了街道办,直接变成城里人了。越来越多的人从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现在我国成千上百万以下的城市,也取消了落户的限制,2020年超过了1亿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城镇户口优点在于就业、教育、医疗以及养老保障这些方面有更明显的优势,农村户口最大的好处就是有田和宅基地,其他福利相比城镇差很多。 一、教育资源的倾斜大部分都选择用购房的方式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城市里面。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大部分就是因为教育资源的倾斜,农村的教育相比城市教育差太多了。大部分都是因为孩子读书的问题,现在每个公立的学校都需要有户口才能够进入,如果没有户口就只能到村里的小学。记得小时候,一个村就有一个小学,可是现在几个村才一个小学,而且小学才几个学生,大部分家长都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县城里面的小学去读书。很多家长在孩子上幼儿园的时候就送孩子到城市里面的幼儿园。之前有一次到村里面的幼儿园,才发现村里面幼儿园才三个孩子,一个老师带三个。当时非常好奇就问,她说这边的孩子全部送到城里面了,每天有专车过来接送。公立的小学读书就要求要有户口了,所以大家都想办法把户口迁到城里面 。这也可以说明,现在的家长对孩子教育越来越上心。二、如果不是因为孩子,我愿意守着我一亩三分地有很多人表示,如果不是为了孩子的读书,宁愿回到农村,最少还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压力还不会那么大。可是把户口迁到城市里面,就连那一亩三分地都没有了。在农村里面盖栋属于自己的小别墅,住起来多么的舒服。自己有一点点小弟,种点花种点菜,有自己的小院子。在高楼大厦,这么小的一间房子里面,一家人聚在一起非常的拥挤。 记得在二三十年前,很多农村户口通过各种方式变成城镇户口,当时城镇户口非常的吃香,记得以前在村里面,如果随着户口变成了城镇户口,就会觉得脸上特别有面子,会到处说这是城里人。可是现在相反了,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又想把户口迁到了农村。不过也有越来越多的农村户口迁到了城镇。

目前有2亿多农业转移人口未在城市落户,如何促进这些人口融入城市?

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大力推进新型化城镇建设,而在这其中我们国家转移到城市的2亿农村人口尚未落户城市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国家只有让农村转移人口真正的落户在城市,这2亿的农村人口才可以真正的融入到城市之中才会真正的投入到我们国家新型化城镇得建设当中。那我们应该怎样更好的促进农村转移人口融入到城市当中呢?降低落户门槛,真正实现让想落户在城市的人口就可以落户在城市当中。只有达到了这个效果,才会让这庞大的农村转移人口真正的融入到城市当中。我们必须要扩大放开城市的户籍落户限制。只有把这个限制放开了,我们的城市才会吸收更多的农村转移人口。对于落户城市的一些限制行条件我们可以有选择的进行免除,畅通我们农村转移人口办理落户饿渠道。另外,我们可以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的多少来选择性的实行户籍落户制度,对于除特大城市外的其他城市我们就可以直接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对于特大城市而言,我们也要不断地完善要积分落户政策,尽可能的简化积分项目,真正做到让想落户的人就可以顺利落户。完善农村转移城市人口的福利。在农村转移人口来到城市工作期间,我们必须要完善他们的福利待遇,让他们真正享受到和城市居民没有区别的福利政策,增加他们的归属感,从而让他们更好的融入到城市之中。农村转移人口来到城市最先体验到的就是一个城市的公共服务,只有让他们充分享受到这些服务,才会增加他们得认同感。让他们知道,城市是大家的城市,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城市发展带来的好处。我相信通过以上这些措施一定可以有效的促进农村转移人口更快更好的融入到城市当中,成为城市的一份子。

对于居住证新政策

根据厦门某驾校负责人的回应,3月原本是报名驾驶的旺季。然而,由于新的居住证政策的出台,许多外国学生遇到了问题,申请居住证花了六个月的时间。关于新的居住证政策,想申请驾照怎么办?问题1:是否有政策调整空?同时负责人表示,新政实施半个多月以来,相关部门也接到不少外地户口人员来电,询问能否更快办理居住证,节省驾考报名等待时间。该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这一问题,政策是否可以调整将在最终结论出来后向社会公布。问题二:为什么要提交居住证才能报名考驾照?非本市居民需要提交居住证才能注册考驾照,也有相关规定。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暂住地的非居民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暂住证,即居住证。实践中,如果不能输入正确的本地身份证号或居住证号,考生的信息将不会录入驾考管理系统,导致无法报名。因此,非户籍申请人必须提交居住证才能登记。新政策出台后,很多原本打算学驾驶的朋友不得不暂时改变学驾驶的计划。面对新的居住证政策,我们应该积极应对和调整计划:1.有时间的话,要去辖区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流动人口信息!2.如果没有时间,可以委托有意向的驾校或教练检查或代理。3.前期预测名称:新规实施将导致驾校学生流失严重,未来学费只会越来越高。如果决定考驾照,可以在脑海中选择驾校和教练的预测名称,按照现在的市场价签订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成本,不受未来涨价的影响;另一方面,安全可靠。4.real空期间的合理使用:居住证的申请实际上并不影响驾驶练习,可以在居住证real空期间积极练习驾驶、做练习,只有在居住证办理完毕后才可以直接预约考试。新的居住证政策还有很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可以去当地的驾校或者交管部门了解一下,争取尽快申请驾照。百万购车补贴

关于居住证的最新政策

您好,《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持有者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焦点1:非户口地居住满半年可申领什么人可以申领居住证?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如果是首次申领居住证,条例还规定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焦点2:申领居住证需提交证明材料要申领居住证,公民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和相关材料的出具人要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条例中明确规定,如果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住证也将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焦点3:无特殊情况15日内可收到申请办证之后,老百姓最关注的就是多久可以收到证件。对此,条例同样作出了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公民已经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部门却拒绝受理、发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焦点4:换领身份证可在居住地直接办理为了让“异乡人”在居住地享受到更多的服务和便利,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一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服务。【摘要】
关于居住证的最新政策【提问】
您好,《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持有者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焦点1:非户口地居住满半年可申领什么人可以申领居住证?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如果是首次申领居住证,条例还规定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焦点2:申领居住证需提交证明材料要申领居住证,公民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和相关材料的出具人要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条例中明确规定,如果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住证也将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焦点3:无特殊情况15日内可收到申请办证之后,老百姓最关注的就是多久可以收到证件。对此,条例同样作出了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公民已经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部门却拒绝受理、发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焦点4:换领身份证可在居住地直接办理为了让“异乡人”在居住地享受到更多的服务和便利,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一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服务。【回答】
有了居住证之后,过去一些需要返回户籍地办理的证件今后将可以在居住地直接办理。条例中进行明示的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7项便利。焦点5:居住证成常住户口申请证明条例提出,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持证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那么,持有居住证的公民如何在居住地落户呢?对此,条例按照城市规模进行了分类规定。以流动人口最为集中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为例: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焦点6:居住证需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拿到手之后,持证人还要按照规定每年对证件进行签注。条例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对于签注的费用问题,条例指出,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回答】


公安部户口新政策出台

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邹伟、徐硙)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近日召开的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专题座谈会上表示,各级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中央政策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现行户籍政策及相关领域配套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为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措施打好基础。    按照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将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口登记制度、常态化检查督导制度和户籍管理责任制度,切实提高户籍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快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    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将推进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抓紧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深入推进居民身份证换发和指纹信息登记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全面、准确,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地公安机关还将推进户籍管理专业化建设,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高户籍管理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户籍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黄明说,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吃透中央精神、吃准本地实际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找准关键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与相关配套改革相衔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协作机制,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宁夏户籍规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9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承办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采集。 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暂住登记。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身份信息。 第七条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公共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分类完善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系统,通过宁夏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暂住登记 第八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表》。 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 第九条暂住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学生学籍信息、现居住地住址、居住事由、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 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提供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微信、短信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暂住登记。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 第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含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学生学籍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领取凭证》,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第四章居住证使用 第十七条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开发并逐步完善居住证使用功能。 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便利。 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期间可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创业服务、职业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在居住地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享受相应的儿童保健服务; (四)育龄夫妻在居住地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五)凭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办边境通行证; (八)参与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会事务管理; (九)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 (十)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转学申请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学申请,向居住地所辖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学,接收学校学位不足、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十一)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保障性住房; (十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和招聘岗位等公共服务,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幼儿园、学校做好流动人口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开展健康教育、儿童预防接种、妇女儿童及老年人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控、慢性病、重性精神病管理;向育龄夫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一人一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用。已领取居住证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居住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人口申请办理居住证后未领取的居住证,公安机关应当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为从流动人口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 在保管期限内,流动人口可以领取申请办理的居住证,领取时居住地址已变更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超过保管期限仍未领取居住证,再次申领居住证的,视为补领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办法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三十三条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居住证》《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领取凭证》的式样全区统一,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制作。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来宁夏创新创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才组〔2015〕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三十六条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的暂住证,在暂住证有效期内仍然有效;需要使用居住证的,可以持暂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居住证,居住时间累计计算。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放开甚至取消户籍限制是利大还是弊大?

取消户籍限制,大势所趋。

某些城市附带户籍上的特殊福利,阻碍了国家一体发展,需要公平待遇。

利好,有户口的国家只有3个了

支持取消户籍限制,公民权体现平等就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自由流动。

利大

百利无一害,户籍就是人为划分阶层,制造不平等,限制了底层百姓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长此以往 社会 矛盾就变得不可调和,革命是必然的结果!

放开户籍制度是对的。是符合我国发展的。也符合我国国情。因为放开户籍制度,使人口流动性更大,使农民进入城市没有障碍

。这样我们的 社会 会发展的更好,同时也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和人员的流动。所以说放开户籍制度,取消户籍对我们国家是有利的。而且对所有的人都有利。有利于推动城市化的发展,使大批的农民进入城市成为现实。这样势必会使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好,越来越快。

因为现在的农村多数都已经实现机器化了,特别是我们黑龙江农村,已经全面实现机械化,就是说一台机器顶几百人干的活,而且干的又快又好,为农村节省了大批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即为城市的建设贡献力量,也为农民自己增加了收入。收入多的农民都在市里买楼了,成为市民。这样不但使农民生活的更好,也为城市的建设注入活力。

同时也给在农村种地的农民多种地创造了条件。所以说取消户口对我们国家来说是好事,是有利于国家发展和 社会 发展的。

现在还施行户籍管理的国家就中国和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

放开户籍可行吗?我认为不可行,观点如下。

1.学区:拿美国举例,在美国你是在哪里住,当地公立学校就必须接受你的孩子入学,无论买房或事租房,如在中国大家可以想象所造成的后果

2.人口普查管理,14亿,基数过于庞大,人口随意流动,失踪人口会数十倍增长。

取消户籍限制,是主流趋势,民众心声,可以释放更优质的人才资源,加快民族融合发展,减少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虹吸现象,弊端就是全球又少了一个户籍限制的国家

在中国有一个特点,无论是什么事情,总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户籍管理同样是这样。在收与放的比较中,目前还是利大于弊。

户籍管理流行了几千年,自然有它的用途,有它的道理。不然的话,早就被取消了。时至今日,它仍然存在,就是因为有它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革命导师恩格斯指出,“国家各种各样的 社会 管理职能,都是为政治职能服务的。”所以,无论是户籍管理,还是其他什么 社会 管理,都是通过管理,达到 社会 稳定,达到 社会 管理者的要求。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还是需要这样的户籍制度的。无论是从传统观念、地域、人口、民族、职业、行业状况,所有制性质、生产力水平、人口综合素质、受教育水平,都需要这样一种管理制度。如果取消,就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引发 社会 的不稳定。

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所以采用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国的选举制度,就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而不是全部直接选举。不是全民公决投票。

至于说到户籍管理中存在的弊病,则是需要在推进改革中逐步消除的。相比几十年前那种人身限制,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只能在今后逐步完善。

说这种制度下存在不公平。难道不公平只是这里才有吗?只要改变户籍管理制度,就能够消除这些不公平吗?根本不是这样的。也是不可能的。

社会 中存在不公平现象,是一种 历史 的必然。只能在 历史 发展的长河中,逐步加以改变。 历史 唯物主义强调, 社会 存在决定 社会 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些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仅凭一厢情愿的热情,并不能使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取消户籍是大势所趋,但绝不是现在可以实现的。

户籍的主要功能就是限制人员流动,如果近期内取消户籍,人员随意流动,政府将无力管控,大中城市各项政府服务功能将被挤爆,原本落后地区将更为落后。

户籍管控虽然有很多弊端,但是有利于政府维稳,地区发展差异可以通过财税,招商和其他政策来平衡。

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去掉附加在户籍上各种福利,让户籍回归到人口管控的基本功能上。


取消户籍制度

法律分析:户口制度不是取消。而是城乡统一。城乡户口统一, 再无城里人和农村人区别,实行居住证制度,分层级享受不同公共服务,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保障福利落到实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苏州办居住证需要什么条件

苏州办居住证条件如下: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以自己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为准;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证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3、审核:公安内部审核;4、制证:公安内部制证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苏州居住证办理条件

苏州居住证办理条件具体如下: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以自己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为准;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当事人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北京取消农业户口吗

法律分析:2021年北京取消了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第九条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北京取消农业户口吗

法律分析:其实不是取消农业户口。而是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019年《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19年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内容是什么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于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享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一是义务教育;二是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是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是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是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是机动车登记;四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是报名参加职业资格 考试 、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是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月1日起施行。一个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也随之清晰呈现。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13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3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11月26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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