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全文解读
您好,《物权法》共247条,要全文解读在此怎么能讲完呢?现将前四条解读一下供参考,同时你也可看出在此是无法全部讲解完的,在百度知道中解答问题不能超过一万字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背景
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文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政策很明确,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的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确立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这与物权法的作用密切相关。物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有无付款或者付款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买方有无实际占有该房屋确定房屋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屋的归属。上述几种解决办法都有一定道理。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了物权法,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屋的所有人,首先看该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已
3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因此,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就能够明确归属,定分息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物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不少限制,如物权法有关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制定物权法,就是要充分发挥物权法定分LE争和物尽其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保障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物权法把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作为立法目的。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_一系列确定物权归属的规则明确物权属于谁,二是通过规定物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通过规定国有财产的范围、行使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保护国有资产;通过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行使等保护农村和城镇的集体财产;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利用的权利。总之,制定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由宪法派生的。宪法规定大政方针,其他法律都必须体现宪法精神,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物权法将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将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原则,将宪法规定的保护公私财产的精神落实在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上。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第l款规定了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谁是物的主人,确定物的归属即是确定在民事上财产权属于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就要确定物的归属原则,这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无论自己使用还是交他人使用,都是对物的利用。’物的利用是我们对物拥有所有权的目的所在。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利用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要确定对物进行利用的规则,这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关系”。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物权法属于民法,调整横向的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规范。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大干世界万事万物,并非所有的有体物或者有形物都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能够作为物权法规范对象的还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并有利用价值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来无法控制且无法利用的物也可以控制和利用了,也就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规范的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6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因此,本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人,因此物权又称为“对世权”。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权利义务限于当事人之问,如合同的权利义务限于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不能要求与其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正因如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此外.还有两个有关的问题需要说明:
1.物权”与“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本法的名称是“物权法”。有人认为“物权”不容易懂,“财产权”容易懂,建议法名改为“财产权法”,或者改为“财产所有权法”。这里要说明的是,财产权比物权内涵广,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债权主要是由合同法规范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规范的,继承权主要是由继承法规范的。同时,“财产所有权”一词仅从所有权方面讲又比“物权”内涵窄,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两种权利也是相对独立的物权。因此,本法的名称不宜称作“财产权法”或者“财产所有权法”,还是采用“物权法”比较准确。
2.关于物权主体。本条第3款和第l条将物权的主体表述为“权利人”。对于如何表述物权的主体,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建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有的建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建议规定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有的建议规定为“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认为,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可以包括在法人之中;有的认为,用“权利人”可以包括各种物权主体,这一规定是妥当的,不必改动。上述意见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这个问题。卜的规定也不一致。本法对物权主体的表述基本上有两类,一是统一表述为“权利人”,如第l条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第二章、第三章等章节中规定的“权利人”。二是根据有关章节和具体规定的内容相应地表述为“国家”、“集体”、“私人”、“单位”、“个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等。现实生活中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等都是物权主体,但究竟把它归类为两种主体、三种主体还是四种主体,可以在制订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本法对物权主体的表述适应了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不影响将来制定民法总则时对民事主体作出统一规定。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8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在立法过程中,有人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我国的物权法要突出保护公有制。有人认为,物权法属于私法,要突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我们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质区别。作为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曲个“毫不动摇”的精神。凼此.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生产过程以及生产资料的配置主要靠计划与调拨来完成。所有制较为单一,只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虽然有小规模消费市场的存在.但形不成生产资料大市场,因此不是市场经济而是计划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要相应采取市场经济体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得到共同发展。市场经济是人类创造的发展经济的文明成果,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者的积极性,合理配置资源,创造高效率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繁荣。因此,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没有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原则规定。
●立法背景
平等保护物权在传统民法并不作为单独的一项原则作规定,10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平等保护为民法应有之义,不需单独作为一个原则作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都有明确规定。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市场经济关系。物权法有必要明确规定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
●条文解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问因物的归届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那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应当多赔,私人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在经济法、行政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还需要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权利入的物权”,这是由于本条是从所有制的角度对物权主体分类规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尚有无法完全纳入“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权利人,如公益性基金会等。因此规定了“其他权利人”。
新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民法典》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生效时间
法律分析: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A 项说法错误,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B 项说法错误,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也就是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人;C 项说法正确,如前所述《物权法》第二条规定;D 项说法错误,可以直接享有。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呢?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可以归纳为两点。 第一点,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里的定分的分,是分配的分,它的含义是名分的分,它的含义实际上是在这里就是确定物的归属。它的第二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物权法》的第一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这个问题怎么来理解?我简单举个例子,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有开发商他把一套房子,假定说以100万元卖给了张某。李某愿意出更高的价钱,比如说120万,他又卖给了李某。他卖给张某的时候,没有和他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过户登记,但是他和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像这样的例子,在法律上简单讲就叫一屋二卖。解决一屋二卖的问题,可以有多种办法来解决。比如说,你可以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这里讲的确定物的归属,因为是具体的、特定的物,这个房屋只有一套。某街某路、某一栋房子的某一套房子,这个房屋,它不可能是两套一模一样的,门牌号码、连地点完全一样的,这不可能。 所以我们讲《物权法》上讲的这个物,它都是特定的物,它不是说是某一类物。如果你是某一类物,那么你在定合同的时候,我只要把相当于这一类物的同品质、同数量的东西提供给你就行。但是《物权法》不是,《物权法》上所调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所谓特定的物,也就是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完全相同的、类似的物。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屋二卖必然有一个受让人、也就是买受人,他不可能得到这个物。 那么在《物权法》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个物,究竟应该由谁来得到?那么我刚才讲到,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其他办法也有,比如说按照有没有付款、谁先付款,或者说谁付款了、谁没有付款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就是看有没有得到这个物,特别是像动产,包括不动产也存在占有的问题。比如说买房屋,看谁有没有搬进去,谁搬进去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种办法,就是看在登记机构,谁进行了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物的所有人。这几种办法,来确定物的归属,应该说都有一定道理。如果没有《物权法》,那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究竟以什么办法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呢?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不动产、不转让,特别是像城里人房屋的转让,《物权法》就规定,它应当办理登记。除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外,还应当去办理登记。物权的转让,物权从旧的主变成新的主,它是要从登记簿上记载那一刻才能够最终确定。 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这个规定,那么张某虽然付了款,但他没有办理登记,李某虽然合同在后,但是他办理了房屋登记。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是李某获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李某才是这栋房屋的新的主人。 《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的问题,简单讲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当然,我这儿讲的是简单讲,因为关于物的归属问题,在具体认定上,是很复杂的一件事。《物权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很多,我在这里不一一介绍。但是,确定物权的原则、确定物权的规矩,它是在《物权法》中作出的。《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讲的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我的权利能对物权有哪些权利,就是物尽其用。 一个财产,当然它可能既归属于企业、或者说归属于个人、或者说归属于国家。无论是归属于国家、以及归属于企业和归属于个人的财产,他都有一个对物的利用支配的问题。这种利用支配,不仅仅涉及到个人利益,有的也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社会利益。作为一个国家来讲,应该把这个财富尽可能地让它充分发挥作用。财富如何发挥作用?当然有科技的问题,也有一些别的问题,比如技术的问题。那么在法律上,就是赋予权利人比较广泛的权利。 比如《物权法》规定,这个物如果是属于我的,我就是这个物的所有人,我就对这个物有所有权。对物具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它就是一种全面支配的权利,它和其他的物权,比如说我们讲的拥有物权,它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拥有物权,它不可能是全面支配的权利。因为这个土地还是自己所有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有不少。 比如说,我们现在房屋搞抵押,房屋搞抵押了以后,银行取得的是担保物权。这个担保物权,也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担保物权,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有实现他的担保物权,他的实现方式就是把这个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通过取得的这个价款,来优先偿还他的贷款。所以,拥有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对所有权人、拥有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赋予了不同的权利。比如说所有权人,对这个物,他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他自己不使用,他把这个物交给别人去使用。比如说,我们现在讲的投资,实际上某种意义上,就是我对这个物不自己直接使用。比如说我们搞个运输公司,我原来有那么三台车,我把这三台车作为投资投到企业当中去,以后对这三台车,谁来使用?企业使用,而不是我个人使用。我投到企业之后,这个物和我个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不同的关系。我把我对这原来三台汽车的物权,这个时候已经转变为我的出租的权利,或者说转变为我的股权了。我的股权哪来?我投进去三台车,所以这个时候我拥有了三台车的股权。 所以这些做法,在《物权法》上都是允许的,《物权法》也明文规定,权利人对物有各项权利。这样的话,就能够极大地发挥物的作用,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把物的作用尽可能地发挥出来,那么对一个国家来讲,就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所以,《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直接地讲,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由于《物权法》的物,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说《物权法》的物,就涉及到所有制的结构问题。因此,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以及《物权法》上对物权的保护。因为这里面的物权,既有国家所有权、又有集体所有权,还有我们公民个人的所有权等等。这样它才对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物权法》,它从物权的角度规范了物权的行为,它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大的关系,它对我们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作用。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我还想跟大家讲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 这个问题讲什么呢?我想告诉大家,除了《物权法》以外,经过这几年的起草、宣传、参与的过程,大家对《物权法》的概念至少已经不陌生了,《物权法》这三个字已经不陌生。但是,除了《物权法》以外,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它都对物权做了规定。 比如说,《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运使用管理法》、《国防法》等等,有那么多的一些法律,它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我们粗粗统计过一下,在我们国家,在200多部法律当中,大约有50部法律都有那么一条或者两条、甚至有一章、甚至这一部法律主要的是对物权的规定。那么有将近50部法律,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所以,我们讲《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基本法律。但它不是有关物权的全部法律。 有那么一些法律在,《物权法》和这些有关物权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概括地讲,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是一般法,它对其他的这些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它有两项功能。一个就是具有指导作用。 因为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一些共同规则都是在《物权法》当中做出的。其他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特别是有关物权的规定的时候,要考虑《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和原则。 同时,其他的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一些基本规定方面,从立法技术上看,用不着做详细的规定。这些详细的规定在哪呢?比如说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关物权变动、有关物权保护等等这样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就在《物权法》当中。所以,比如说你看别的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它可能没规定。没规定没关系,你可以到《物权法》的第三章,物权的保护里面去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对其他的法律有补充作用。 另外一方面我要讲到,就是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那么《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 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别的法律是个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照别的法律办呢?我们讲的个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 一层意思就是这些单行法律当中规定的一些问题,《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规定。比如说,像船舶的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当中。民用航空器的转让和抵押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城市房地产管理当中,讲到房屋的转让、抵押和出租,讲得比较多,它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当中。所以,其他的法律当中,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物权法》是没有做出的。作为一般规定,《物权法》当中并没有写。因此,别的法律有,《物权法》当中没有,毫无疑问应该使用有关单行法律。 特别规定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其他的法律对物权做了规定,《物权法》关于这个问题也做了一个规定,那么两个规定如果一致,那没问题,使用哪个都可以。如果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办?按照《物权法》的这一个规定,明确说按有关单行法律办。这个意思主要是在哪呢?还得回过头去,就是《物权法》因为是个基本的规定,面对的是许多事物做出来的,因此它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事物,每一个物的特点和性质。我们有一句话,叫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物权法》上面对的物,是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一大类,而某个单行法律,它是专门就某个特定的物做出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比如我讲个例子,在《担保法》担保物权当中,《物权法》讲到了担保物权人,如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物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刚刚通过的、已经修改过的《破产法》,它就讲到,如果是在工厂没有支付企业工人的工资,在法律的特定规定的情形下,工人的工资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就是那个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可以比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更优先,排序在更前面。那么这个规定是在《破产法》当中规定的。 同样,比如说当船舶抵押,船舶抵押了以后,一方面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因为这个船舶它可以借钱,银行借了钱,然后把这个船舶抵押出去,抵押出去以后,如果他不还钱,就要拍卖这个船舶。拍卖这个船舶的时候,《海商法》里面规定说,有两项的钱都可以排到银行前面。哪两项呢?第一,你拍卖有个拍卖费用,这个拍卖费用,可以排到银行前面;第二,如果这个船舶欠船员工资的话,船员的工资也可以排到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前面。所以,这个就是《物权法》它的第八条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那么应该要按那两个规定办。 我给大家介绍《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目的有两个。一个就是有关规范物权的行为,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不是一部《物权法》就能够解决所有的物权问题。第二个目的是在哪呢?如果遇到问题,发生纠纷,你既要到《物权法》当中去找依据,还要到其他有关的法律当中去找依据。这样的话,才是比较准确地能够找到法律的依据。
物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有哪些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是什么
1、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2、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什么是物权法
法律分析: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楼顶种菜违法吗
法律分析:在高层楼顶种菜是违法的。 如果是自建房,屋顶可以种菜,既能防晒,又能避免漏雨。 但高层一般都是如果是商品房小区,则一般是不允许在屋顶种菜的。 可能有部分开发商会声称“买顶楼送空中花园”,但其实这种销售方式是不合法的。屋顶面积为所有业主公用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小区楼顶种花种菜违规吗
法律分析:小区楼顶种花种菜是否违规,视情况而定。若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属于违规;若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则属于违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权法修改过几次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自一九九三年就开始起草,历经多方征求意见,草案几经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七次,从而创下我国立法史上的纪录。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经过七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进行审议表决,终获通过。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几次修订?
法律分析:
自开始起草,历经多方征求意见,草案几经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7次,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经过七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进行审议表决,终获通过。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封闭阳台的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封闭式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非封闭式阳台的建筑面
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应列在
套内面积之中。
3、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套内建筑面积系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米。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米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物权法草案颁布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有什么影响?谢谢
朋友:
给您几个好的网址,是有关论文的,很全!
真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自己找找吧!
祝你好运!
中文免费论文地址集锦
一、 综合类
1、蓝之韵论文
http://www.21blue.com 门类较全。
2、学生大论文中心
http://www.studa.com/newpaper/
3、蜂朝无忧论文网
http://www.51lunwen.com/main/index.asp
门类很全。
4、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paper/
门类很全。
5、论文帝国
http://www.papersempire.com/
二、 教育类
1、教研论文交流中心
http://www.k12.com.cn/teacher/resource/lunwen/
以中小学教育为主,基础教育、英语教学文章居多。
2、教育教学论文网
http://www.minaol.com/gb/art/ttd/index.asp
以教育论文为主,包含:语文论文 美术论文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英语论文 历史论文 德育论文 教学论文
数学论文 音乐论文 生物论文 自然论文 体育论文
地理论文 摄影论文 劳动技术 农村教育 毕业论文
素质论文 医学论文 电子电器学 思维科学 计算机论文
活动课教学 书法篆刻论文 创新教育研究 心理健康教育
西部教育论文 信息技术论文
3、教育论文
http://dhzyzz.porcelain-china.com/teach.asp
4、中国园丁网论文大观
http://www.teacher.net.cn/papers
5、北大附小学校教师的文章:
http://www.bdfx.net.cn/5jslw.htm
三、 专业类
1、优秀论文杂志
http://www.interpapers.com/kj/
以科技类为主。
2、论文资料网
http://www.51paper.net/
以财经经济管理类为主。
3、法律图书馆
http://www.law-lib.com/
文如其名。
4、法学论文资料库
http://www.law-lib.com/lw/
文如其名。
5、中国总经理网论文集
http://www.cnceo.com/school/lwj.asp
6、mba职业经理人论坛
http://mba.001.com.cn/mbamba.htm
7、中国农业在线-农业论文
http://www.agrionline.net.cn/keji/lunwenzy/
8、体育论文
http://www.zxty.net/product4.htm
9、财经学位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forumcn.com/sblw/
10、公开发表论文_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org.cn/sse/yjkw/gkfblw.asp
11、中国路桥资讯网论文资料中心
http://www.lqzx.com/lunwen.htm
12、论文商务中心
http://doc.cei.gov.cn/
13、法律帝国:
http://www.fl365.com/gb/lawthinker/bbs/default.asp
四、 论文写作教学类
1、学术论文
http://www.hrexam.com/advanced1.htm
其实是学术论文的写作网站。
五、 博硕士论文
1、论文统计
http://www.sci.com.cn/
实际上就是万方的论文统计。
2、台湾博硕士论文咨讯网
http://datas.ncl.edu.tw/theabs/00/
3、北京大学学位论文样本收藏
http://www.lib.pku.edu.cn/xwlw.html
4、学位论文 (清华大学)
http://www.lib.tsinghua.edu.cn/new/thesis.html
]
中国科技论文在线http://www.paper.edu.cn/
论文中国 :http://www.chinawrite.com/
新浪论文网分类:http://dir.sina.com.cn/search_dir/jy/lw/
中国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大学生论文库http://www.syiae.com/lunwen
论文资料网:http://www.51paper.net/
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paper/
毕业论文网:http://www.bylw.com/
学位论文:http://www.lib.tsinghua.edu.cn/NEW/thesis.html
无忧论文网:http://www.51lunwen.com/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论文库:http://lib.blcu.edu.cn/dt1000/bys/bys.htm
物权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物权立法为国富民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法律基石
国家、集体、个人;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十三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8日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制定物权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顺应改革大潮服务现代化建设大局
追溯到13年前,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进入了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的关键阶段。我们的身边不难发现,在城市,房主和物业公司为楼梯、车库等空间的所有权争吵已不鲜见;在农村,有农民为宅基地权属不明起纷争结下怨仇;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
根据2001年的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当年受理的刑事案件50万件左右,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500万件,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新的形势下,加快制定综合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已成为各方共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研究……切实化解不安定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这表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将以分编方式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说:“考虑到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应抓紧制定修改物权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民法学家王家福说:“但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亟需作出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彰显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在草案制定过程中,保护公、私财产的对立成为主要争议之一。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则认为应突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
公私财产对应的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许多常委会委员和法律专家都指出,制定物权法应当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草案的始终。
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置于立法宗旨的最前面。草案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认为,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等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规定,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胡康生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时指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说,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符合宪法精神。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下去。
“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说,“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而保护不同,老百姓也不会答应。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上一篇:日式餐厅设计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