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失火
南京金盛百货商场火灾明火已扑灭,此事故将会如何追责?
查明起火原因以后才能依法追责,这次火灾应该涉及放火罪或者失火罪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多项罪名,对相关责任人会依法处理。南京街上百货商场起火持续燃烧12小时以后才被消防扑灭,这次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现在已经展开后续赔偿和追责。这次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追责的重要依据,只有确定起火原因才能锁定相关责任人,才能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明起火原因,如果是有人故意放火,这就是重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放火罪是指有人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过从金盛百货发生火灾的现场来看,有人故意纵火的概率很小,基本可以排除。那么在追责的时候就会涉及失火罪这个罪名,也就是说这次的火灾是因为过失导致,但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后果,并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南京金盛百货商场起火事件,在追责的时候还可能涉及到消防责任事故罪。金盛百货公司的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如果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因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导致火灾发生,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在这次火灾发生以前,相关责任人或者主管拒绝执行消防下达的改正措施,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扑灭,就要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南京金盛百货商场发生火灾,在追责的时候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些领导和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没能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没能监管到位,导致了重大意外事故发生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南京金盛百货起火,救援持续十余小时,为何这起火灾事故会燃烧这么久?
南京金盛百货发生火灾,消防员花了十多个小时才将火扑灭。这起火灾事故之所以燃烧这么久是因为南京金盛百货是一个大型商场,大型商场火灾救援难度非常大,加上金盛百货内部可燃物非常多,一旦发生火灾,救援的难度非常大。另外,金盛百货发外墙基本都是实墙,且实墙上面都是一些密室的广告牌,消防水柱很难进去,只有通过消防人员进行破拆或者借助高科技的消防车才能达到灭火的效果,这样就会耽误救火的时间。南京鼓楼区金盛百货商场发生火灾引发热议,这个百货曾经是鼓楼区具有代表性地商场之一,里面有很多商户,人流量也特别大。发生这么大的火灾,对于商户和开发商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发生火灾后南京消防立即展开救援,由于火势凶猛,在加上着火面积大,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扑灭火。随后,江苏消防调了镇江、无锡、常州、扬州等消防前往南京共同展开灭火工作。据一位参加南京金盛百货现场灭火工作的消防人员透露,由于着火建筑体量大,火场荷载大,内部结构复杂,给灭火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虽然这次灭火难度很大,但是在接到火情的第一时间,南京消防人员立即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发现伤亡人员,这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了。南京金盛广场仓库很大,一旦发生火灾,很难在短时间内将火扑灭,而且消防车喷水的时候,不能直接淋到火源上,这样也导致救火的速度变慢,所以这场火灾持续了十几个小时。南京金盛百货的货虽然已经扑灭,但是起火的原因还在调查中。希望能给从这个火灾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愿以后所有大型商场都不会发生类似的大火,也希望商场的消防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意外的到来。
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大事记
1934年8月,张静江、曾养甫等在《中央日报》刊登启事,召股 集资建筑中央商场。1935年4月,中央商场建筑工程开工,同年11月竣工。1936年1月12日,中央商场正式开业。1937年12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南京后,中央商场被迫停业。1940年10月,由肖一诚等集资修复,中央商场重新营业。1945年,原中央商场董事长曾养甫接管并开始集资扩建商 场。1946年9月1日,店员自办不定期报刊《自励报》,到1946年 结束,共刊出26期。1947年,中央商场南部营业厅建成营业,初称新南公司,后并 入商场。1947年1月,维护职工自身利益的“同仁自励会”组成,并召 开了首次会员大会。1947年9月,成立“职业保障委员会”,制定了保障职工的16 条章则,向资方宣布执行。1947年11月,同仁自励会代表全场职工与中央商场资方交 涉,迫使资方同意职工夏季工作每日12小时,冬季每日工作11小 时,每周休息半天。1949年1月,中共南京地下党市委在中央商场成立党支部, 并由商场地下党领导组织武装护场队,与新街口地区商店联防巡 逻,迎接南京解放。4月26日,中央商场率先恢复营业。 1954年3月,大部分商店与有关公司建立批购关系,后又改 为合同批购和凭证批购。1955年6月,各店同有关公司开始实行经销。1955年12月1日,百货、棉布两业首批实行公私合营。1956 年1月6日,中央商场其他行业全部转为公私合营。1958年4月,成立中央商场管理处,同时组建中共中央商场 总支部、团总支及工会。1958年4月起,响应大办钢铁、大办工业号召,办起炼铁小高 炉39个,服装、食品等工厂19个。1961年1月,取消各店招牌,打通各店隔间,适当调整营业部 位,初步形成整齐划一的营业格局。 1964年,市政府批准中央商场为国营企业。1965年,营业厅进行大修,开设前后门对外楼梯。1966年8月,改名为南京市人民商场。 1980年12月,发起成立全国大型百货商店经济联合会(后改 为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1980年,开始进行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试点。1981年,设立职工业余学校。1981年,公司营业额10104万元,在全省零售商店中首家突 破亿元大关。1982年1月,制定《营业员服务细则》1982年,荣获省政府授予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先进集体”称号。1983年3月,制定《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化条例》1983年,开始兼营批发业务。1984年,在“江苏之最”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江苏省最大的百 货商店”。1984年,荣获“江苏省先进集体”。1985年1月,后宰门分场开业。1993年4月因公司扩建需要 停业。1985年5月,成立顾客心理研究会和营业员心理研究会,研 究消费心理,提高服务水平。1985年12月,制定《三销服务规范》,实行销前、销中、销后一 条龙服务。1986年5月,成立消费者代表委员会。1986年3月,总建筑面积8688平方米的十层仓库大楼建成, 楼顶设大钟,报时钟声可达数里。1986年9月,全国大型百货商店经济联合会第七次年会在南 京召开。1987年1月,实行经理负责制并成为全市首批七家实行承包 经营责任制的大中型企业之一。1987年5月,对售出商品实行“全面负责,包退包换”制度。1987年7月,会同市各有关单位举办第一届南京名优日用工 业产品“金陵之花”评选活动。1987年lO月,实行营业员分档次挂牌服务。1987年12月,建成职工福利楼。1987年,实行计算机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并于次年初召开 第一次QC成果发布会。1987年,针织品荣获“江苏省文明经营示 范单位”称号。 1988年12月,成为“江苏省省级先进企业”。1988年,开始实行“ABC管理”、“保本保利期管理”和“内部 小银行”三位一体的现代化管理方法1988年12月,成为江苏省省级先进企业。1988年,荣获“江苏省先进集体”称号。 1989年1月,兼并南京金属线材厂。1989年2月,在全市同行中带头开展抵制伪劣商品活动。1989年9月,省商业厅向全省商业系统推行商场《四类四十 条便民服务措施》。同月举行首届营业员操作技术达标赛。 1991年3月一7月,主营业楼进行加固装修工程。1991年4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商场作为“商品质量好的商 店”在全国通报表扬。1991年10月,电讯商品部录像设备QC小组荣获“全国优秀 质量管理小组”称号。1991年12月,南部营业厅拆除,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的扩 建第一期工程正式开工。1991年,荣获“南京市质量管理奖”、“会计工作二级单位”、 “江苏省财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为用户服务先进集体”、“全国 用户满意企业”称号。商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荣获“中国职 工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会”称号。 1992年4月,改组成立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 376万股内部职工股。1992年8月,食品商品部综合食品QC小组荣获“全国优秀 质量管理小组”称号。1992年10月,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3年2月,定向募集2000万股法人股,并于同年5月在北 京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即STAQ系统)挂牌交易,成为全 省首家法人股上市公司。1993年5月,国内贸易部部长张皓若视察商场。1993年7月,中外合资南京中央商城建设有限公司成立。1993年9月,扩建第一期工程五层新营业楼建成试营业。同 年10月28日正式开业。1993年12月,张霓当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3年,荣获“全国无假冒伪省商品商场”。 1994年6月,对原有经营体制进行改革,组建起15个专业商 场,并建成东营业楼。1994年7月,实行商品质量综合信誉保险制度。1994年12月,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司扩建第二期工程 正式开工。1994年,先后组建扬州罗城商场等6家控股公司。1994年,被授予“中国最大300家股份制企业”称号,荣获“全 国用户满意企业”称号。同年11月,于丽华荣获“全国优秀工会干 部”和“全国优秀女职工”称号。 1995年3月一4月,历时40天,投资200万元对老营业楼进 行装修改造,恢复老楼仿古建筑风格。1995年3月,在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推出“消费者 在中央商场购物十大权利”,公司全面实施“一四九”系列服务工 程。1995年4月,承办江苏省暨南京市“迎城运”倒计时200天活 动。1995年4月,张霓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1995年4月,将公司各职能科室改组为“二室八部二中心”, 党委工作部门改设为组织部、宣传部和武装部。1995年4月,国内贸易部部长陈邦柱视察商场,同年7月、9 月和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刘云山、国内贸易部副部长何 济海、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龚育之先后视察商场。1995年8月,中共南京市委书记王武龙、代市长王宏民视察 中央商场;19的年9月,荣获“全国商业信誉企业”称号。1995年9月,中央超市有限公司及首批4家连锁超市开业。1995年12月,扩建第二期工程九层主体建筑封顶。1995年12月,同全国30家著名大型商业企业共同向全国商 业企业发出积极参加“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组倡议。1995年,先后成立南京中央服饰有限公司、中共珠宝首饰有 限公司和中央大酒店等10多个控股公司。1988年一1995年,连续保持“江苏省文明单位”、“南京市文明 单位”称号;1987年一1995年,保持“建设新南京有功单位、先进单 位”称号;1992年一1995年,保持“全国百家最大规模商店”称号; 1982年一1995年,保持“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以及“江苏省 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1、中央商场荣获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2、“张霓学校”挂牌,设立“张霓基金”3、中央商场二期工程东楼开业4、场歌《早起的太阳》获全国第二届厂(店)歌大赛优秀奖5、中央商场六十周年场庆6、中央商场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7、中央大酒店开业8、中央商场首次公开招聘中层经营管理干部9、 马里总统夫人来中央商场购物10、中央商场成为全国30家“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发起单位11、第二届“国际珠宝节”在中央商场开幕,哥伦比亚大使出席开幕式12、中央商报创刊13、中央商场第一部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出台14、中央商场荣获南京市委举办的“学理论、学党章”知识竞赛第一名15、财务管理全面推行电算化管理 1、南京中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中央商场成为国典贸易部全国26个省市50家零售商店“联合服务一体化”骨干成员单位。3、“中央温馨服务特快”送货车队正式成立运行,改变几十年来的三轮车送货的惯例。4、中央大酒店顺利通过三星级达标验收。5、97中央《跨越金秋》文化游乐节隆重开幕,服饰文化博览会是文化节的重头戏。6、对内精耕细作,划细重组,将原有16个商场切块划分为34个商场1个画院。7、撤消业务发展部,成立营销企划部;撤消证券投资部,成立资产管理部;撤消批发公司、仪器仪表公司。8、调整使用各类中层干部87名,涉及120人次。9、为加快超市发展,成立五部一室,即企管部、业务部、财务部、人事部、拓展部、党办、抽调了10多名中层干部担任领导职务。10、对商场的小车、面包车,包括业务单位赠送或借用的物品,全部收归公司统一使用。11、对全公司干部包括骨干的手机、BP机登记列入财产,统一使用,并进行限额使用。12、取消原有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配备的牡丹卡、长城卡。13、对全公司的小金库进行了清理、禁止设立小金库。 1、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彭正志荣获《半月谈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特等奖,填补了南京市在这一项目上的空白。2、全国劳模张霓再次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3、公司员工“售表大王”王传宪被子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4、公司荣获“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5、公司被评定为“全国商业、粮食非工业大型一档企业”6、《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企业进步》一文荣获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成果奖。7、《万元购得劳模首堂授课权》一文荣获全国省级以上党报消息竞赛一等奖;荣获全国晚报消息竞赛二等奖。8、公司代表队在历时两个多月的“南京市党员学习十五大竞赛”中四度夺魁。9、中央商场与江苏省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正式联合办学。 1、加强工商合作,联手开拓经营,中央商场向供货厂家作出六项承诺。2、中央商场“维权特快专列”正式启用。3、公司教育中心连续十一年评为局级职工教育先进单位。4、马泾陈荣获全国内贸技能之星称号。5、公司告别老楼两日突破两千万元历史记录,日均人流量达四十万人次。6、中央商场史料陈列馆正式揭幕。7、中央商场风采摄影大奖赛成功举办。8、“中央杯”楹联征对反响强烈,收到海内外来稿近万封。 1、中央金城“金润发”超市正式开业。2、中央A股即将上市。3、中央旧营业楼全面装修,停业两个月。营业员全部培训上岗。4、中央商场经营管理体系全面改革,告别旧的经营体制,迎接“中央购物中心”新的理念机制。5、中央新营业楼招聘营业员200名,报名数达万人,场面火爆。本科生专科生达6层。6、中央招聘中层管理人员,20几名博士、硕士生报考。7、中央新营业楼“中央购物中心”全面正式开业。8、中央博物馆、中央展览馆、中央画院,正式筹备建立。9、中国劳模网站(中央网上购物商城)正式运营。
南京中央商场的发展历程
1949年4月26日,中央商场在解放后的南京城率先恢复营业,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56年1月6日,中央商场实现公私合营,企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正式成为一个企业化的经济实体。1966年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中央商场更名为人民商场,并延续这一名称至九十年代。1992年4月,人民商场改组成立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并恢复了“中央商场”的老字号店名。1993年5月28日,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在全国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正式挂牌交易,成为江苏省首家法人股上市公司。1999年6月,为了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中央商场将历经63年历史的老营业楼拆除,启动公司三期建设工程,兴建一座现代化的营业大楼。2000年9月26日,中央商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南京中商”,证券代码“60028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法律主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 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
【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越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B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
【分析】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2、消费者赵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消费者赵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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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火灾应该怎样逃生?
集贸市场是指非高层和地下建筑的购物场所,其逃生方法是利用疏散通道逃生。每一个商场规定设有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有的还设有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发生火灾后,尤其是在初期火灾阶段,这都是逃生的良好通道。在下楼梯时应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自制器材逃生。集贸市场是物资高度集中的场所,商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后,可利用逃生的物资比较多,要学会随机应用。如:将毛巾、口罩当成防烟工具捂住口、鼻子;利用绳索、布匹、床单、地毯、窗帘来开辟逃生通道;还有的集贸市场经营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摩托车头盔、工作服等,可利用它们以避免烧伤和落物的砸伤。建筑物逃生。发生火灾时,如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脱生,可利用落水管、房屋内外的凸出部位、各种门窗以及各种建筑物的避雷网(线)进行逃生或转移到安全区域再寻找机会逃生。这种逃生方法利用时,既要大胆又要细心,特别是老、弱、病、残、妇、幼等人员切不可盲目行事,否则易出现伤亡。寻找避难处所逃生。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避难处所如阳台、楼层平顶等待救援;选择火势、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比如厕所、保安室等,关好门窗,堵塞间隙;房间如有水源,要立刻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以阻止或减缓火和烟雾的蔓延速度。无论白天或夜晚,被困者都应大声呼救,不断发出各种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帮助自己脱离困境。
当集贸市场发生火灾该如何逃生?
集贸市场是指非高层和地下建筑的购物场所,其逃生方法是利用疏散通道逃生。每一个场商规定设有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有的还设有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发生火灾后,尤其是在初期火灾阶段,这都是逃生的良好通道。在下楼梯时应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自制器材逃生。集贸市场是物资高度集中的场所,商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后,可利用逃生的物资比较多,要学会随机应用。如:将毛巾、口罩当成防烟工具捂住口、鼻子;利用绳索、布匹、床单、地毯、窗帘来开辟逃生通道;还有的集贸市场经营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摩托车头盔、工作服等,可利用它们以避免烧伤和落物的砸伤。建筑物逃生。发生火灾时,如上述二种方法都无法脱生,可利用落水管、房屋内外的凸出部位、各种门窗以及各种建筑物的避雷网(线),进行逃生或转移到安全区域再寻找机会逃生。这种逃生方法利用时,既要大胆又要细心,特别是老、弱、病、残、妇、幼等人员切不可盲目行事,否则易出现伤亡。寻找避难处所逃生。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避难处所如阳台、楼层平顶等待救援;选择火势、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比如厕所、保安室等,关好门窗,堵塞间隙;房间如有水源,要立刻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以阻止或减缓火和烟雾的蔓延速度。无论白天或夜晚,被困者都应大声呼救,不断发出各种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帮助自己脱离困境。
南京市中央商场的停车位空吗?
亲 您好 帮您查询到南京市中央商场的停车位有空的 中央商场地下停车场有150个停车位,昨日下午3时左右,累计还有30多个空位。收费员告诉记者,以往从1点多钟开始,商场地下停车场就已经开始排长队,甚至一直排到外面的马路上。 亲具体如下: 1 中央商场的停车场:中央商场有两个大型停车场,一个在东门附近,一个位于旁边的东宇大厦负一楼。停车场收费标准为一小时5元。2. 周边停车场:如果中央商场的停车场满了,可以考虑周边的其他停车场,例如金轮新天地、新世纪广场等。这些停车场离中央商场也比较近,步行即可到达。【摘要】
南京市中央商场的停车位空吗?【提问】
亲 您好 帮您查询到南京市中央商场的停车位有空的 中央商场地下停车场有150个停车位,昨日下午3时左右,累计还有30多个空位。收费员告诉记者,以往从1点多钟开始,商场地下停车场就已经开始排长队,甚至一直排到外面的马路上。 亲具体如下: 1 中央商场的停车场:中央商场有两个大型停车场,一个在东门附近,一个位于旁边的东宇大厦负一楼。停车场收费标准为一小时5元。2. 周边停车场:如果中央商场的停车场满了,可以考虑周边的其他停车场,例如金轮新天地、新世纪广场等。这些停车场离中央商场也比较近,步行即可到达。【回答】
太平洋百货属于哪个集团
太平洋百货属于远东集团。远东集团是一个跨国的企业集团,其零售体系包含了远东百货、太平洋SOGO及爱买量贩店等三主要事业体,总计有44家店。其中,大陆远百,计有11家分店;在太平洋SOGO百货旗下则有“太平洋SOGO百货”及“太平洋百货(大陆)”两个营运单位,共计17个营业据点。太平洋百货将延续集团公司“关怀分享、永续家园、优质生活、文化创新”的“new life”“new way of living”企业文化理念,满足顾客多样化商品需求,创造优雅的购物环境,强化服务至上,开创更美好的新型时尚高档百货。人们对太平洋百货的评价太平洋百货是一个不错的公司。太平洋百货的经营理念是“诚信、创新、服务、共赢”,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己任,不断推陈出新品。太平洋百货的商品种类繁多,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珠宝、化妆品、家居用品等多个品类。太平洋百货还拥有自己的餐饮和娱乐品牌,以及“太平洋电影院”等娱乐设施,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购物娱乐体验。作为中国知名的百货公司,太平洋百货不仅在商品品质和服务水平上赢得了广泛认可,同时也在社会责任方面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为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太平洋百货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共五种。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不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明码标价;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方法如下: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不成的,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共五种。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不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明码标价;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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