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5条
国务院公布房地产调控“国五条”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公布房地产调控“国五条”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在国办发 〔2013〕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原文详细论述,共计六条详解,原文如下:
国办发 〔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新国五条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加快形成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新国五条关于房产税内容
1、“国五条”房产税改革内容
会议确定,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会议提出,支持自主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
会议确定,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国五条”房产税改革试点内容
“国五条”明确,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实际上,2012年以来,央行、国税总局、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负责人均在各种场合谈过房产税改革推进问题。去年年底,多个全国性研究机构已明确表示,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改革方向已被锁定,湖北、湖南、海南、广州、杭州等地均在为扩围房产税做准备。
新国五条中,二手房转让要收取差额的20%税费,但如果是原价转让,证满5年,税费如何收呢?
原价转让,没有差额,就不用交20%所得税。另外,满五年的唯一住房免税。未满五年的二手房,无论是否唯一,都是要缴纳个税的。20%的说法只是刚刚公布,还没有细则出台。现在出售的话,到交税过户的那天如果没到细则公布的日期,还是可以按1%缴纳个税的。对于二手房住房转让,最新出台的政策由5年改为2年了,国家政策规定的普通住房在5年之内(目前改为2年)转让,需要缴纳测绘费、评估费、契税、营业税、个税、交易费、登记费,如下:1、测绘费: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缴纳;2、评估费:房价的0.3%-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缴纳;3、契税:契税按评估额1%-3%缴纳,面积90平方米内首次购房1%、面积90平方米-144平米首次购房1.5%、非首次购房或面积大于144平方按评估价3%缴纳,买方缴纳;4、营业税:双方带着(3)所述材料,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按5.6%缴纳;5、个税按全额的1%或差额的20%缴纳,卖方缴纳;6、交易费:交易费6元/平方,双方缴纳;7、登记费80元,也叫工本费,买方缴纳。扩展资料: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
关于新国五条中二手房交易收个人所得税20%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是20%,二手房交易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这个早就已经实行了。
2、因为历史原因,房产取得有部分没有取得时的房屋原值,所以无法计算二手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出了个简易计算二手房交易应交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即按交易价款乘1%计算个人所得税
3、又因为国情现状,房产上升过快,二手房交易利润非常大,导致有房屋原值的卖房人也说没有原值,按简易计算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这样个人所得税对调控个人所得就失去了作用,从这方面来看加剧了炒楼行为,拉升了房价上涨力度
5、基于这种考虑,国务院为调控房价过快上涨,才出台这个规定,二手房交易不再用简易计算方式,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没有原值资料的,由税务和城建部分核定房屋原值
6、从新国五条的出发点可以判断,其精神是为了抑制房价,所以原来的减免优惠条件不会取消。
7、原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为:唯一的住房,使用超过5年的,销售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至于说没有差额卖房的,那不是免征,那是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成本)为零,就是说你没有转让房产的利得,你买来多少的卖出就多少,一分钱不赚,所以应该纳税的所得为零
新国五条什么时候实施
新国五条,是指在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2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五项调控政策措施,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
地役权什么时候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的效力是自签订合同时便开始的,因此就要求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署才能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律生效要件。
物业费什么时候交
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是从办理入住的时间算起的。只要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无论住不住在那里,业主都需从办理入住时间起,开始交付物业管理费。因此具体的情况还要看何时办理入住。
什么时候征收房产税
1.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2.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买房什么时候交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手房什么时候交房
二手房交房时间都是双方约定,一般在主款付完后就可以交接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新国五条什么时候
新国五条于2013年2月26日实施,明确五项具体政策措施: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以及加强市场监管。【法律依据】《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新国五条出台后为什么那么多人离婚,卖二手房征收20%的税跟离不离婚有什么关系啊?
咱来算笔账,一套市价100万的二手房,假设当初上手价40万,按照即将实施的新政策,房主卖房需要缴纳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笔钱,工薪族不吃不喝也得攒上两年啊!
新政策何时落地实施,还是个未知数。不过有网友已经开动脑筋,想出了避税的良方:招数一,伪造欠债事实,通过司法判决过户。招数二,双方各自假离婚后与对方配偶结婚过户,而后再离婚、再复婚,如此税费全面,婚姻照旧。招数三,卖家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再以家庭唯一住房出售。
多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开单身证明的人数都在翻倍增长。比如,上海各民政局来离婚的人数比平时多了3、4倍。岛城也受到了离婚潮波及,光3月7号一天,全市就有115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与此同时,开具单身证明的人数也井喷,数量是平时的两倍还多。这可真是:“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避税离,两眼泪汪汪”啊。在这场有老有少的“扎堆离婚”中,我想问一句:问世间情为何物啊?在房子面前,在20%的个税面前,婚姻变成了一些人心目中的“省钱秘笈”,一下子就失去了神圣的色彩。有人说,这也怪不得大家,一离一合,可以省下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用这笔钱可以送孩子读书,可以为老人治病,谁又能不动心呢?
新国五条细则解读如何缴纳20%个税麻烦告诉我
新国五条内容发布,出售自有住房个税按20%计征楼市调控。有人钻研国五条细则,试图借假离婚低首付买二套房,这个办法再也行不通了。“新国五条”中不仅要求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比例,还特别强调,出售自有住房所得须缴20%的个税。新规1:各地商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月底前要全公布政策: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专家解读:河南房地产业商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赵进京认为,虽然地方政府的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如何制定还不确定,但不会出现比2011年更严厉的调控了,“房地产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很大,地方政府是不会希望地产市场真正遇冷的。” 新规2:二套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进一步提高 政策: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专家解读:北师大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表示,此举明显是针对北京等最近房价上涨热点城市。细则是对上周会议的承接,往后就是各地开始执行了,说明个别像北京等最近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调控力度要加强,“如果首付真提高到七成,预示着二套房已经买不成了。”新规3:限购区域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政策: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专家解读:郑州市目前的调控区域只限市内五区,不包括高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政要求,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也就是说在这些地方有项目的开发商将面临和市区开发商一样的限购政策。 新规4:出售自有住房 个税按20%计征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专家解读:有业内人士表示,之前存在有人说原始购房发票丢失等原因,无法计算出售房屋的净收入,希望少缴纳个税,“新国五条”就是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强调“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核实房屋原值”。针对发票丢失等情况,郑州市税法专家王国娜表示,对于不能提供合法扣除凭证,不能正确核算房屋原价格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中的有关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收入总额乘以一定比例的征收率。据了解,目前多地对二手房交易征税按照交易总额的1%~2%计征,大多没有依规从严征税。 新规5:符合条件外来人员 纳入保障房范围 政策:2013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专家解读: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郑州经适房退出市场,实行“三房合一”,即“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并轨,统称为公租房”。而公租房明确表示,来郑务工人员可以按照条件申请,“等于说已经将符合条件外来人员纳入保障房范围”。
新国五条中,二手房转让要收取差额的20%税费,但如果是原价转让,证满5年,税费如何收呢?
原价转让,没有差额,就不用交20%所得税。另外,满五年的唯一住房免税。未满五年的二手房,无论是否唯一,都是要缴纳个税的。20%的说法只是刚刚公布,还没有细则出台。现在出售的话,到交税过户的那天如果没到细则公布的日期,还是可以按1%缴纳个税的。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房产交易额在1000万元金额(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3%收取;超过10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而不应该按照买卖双方分别计算。比如,一套房产的成交额为100万元,那中介费的计算方法为:中介费=100万元×3%=3万元即买卖双方合计需要支付给房产中介的中介佣金为3万元整。再比如,一套房产的成交额为1100万元,那中介费的计算方法为:中介费=1100×0.5%=5.5万元即买卖双方合计需要支付给房产中介的中介佣金为5.5万元整。扩展资料税费计算买方1、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 (商用用房,二次购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3、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卖方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3、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4、解困房: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 3% × 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6、分摊费用: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二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
关于新国五条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新国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1、各地要加大楼市宏观调控的力度。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十条”文件的实施细则。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实行问责制。 2、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3、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4、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5、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 总体来说,“新国五条”仍然是今年4月份“国十条”的延续,但是,与“国十条”相比,“新国五条”更为严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新规对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政策的最新表述是“暂停发放”,相比“国十条”更加强硬,这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将被“一刀切”叫停。 二是新规对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比例全国一律最低30%,而“国十条”中并没有这么高的要求。国十条”规定: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购买90平米以下的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是新规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此前,由于“国十条”的下发,购房者想出了迂回应对方式——利用原先的房产申请抵押消费贷款再购新房,新规将杜绝这种“打擦边球”现象。 四是新规首次提及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要求,规定对有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放贷或贷款延期。
关于现在楼市的新“国五条”,我有个很复杂的问题想了解下。
等5年以上也不能逃过20%所得税,5年以上免交的是营业税。
所得税就是目前售价和以前售价的差价部分(赚的部分)征税(20%)。
国五条出来之前也有,不过可以在差价的20%和售价的1%之间任意选择。
你现在最好的办法是让他马上转让给你,价格与原来买入价的接近,这样差价就小,征税也就很少。
至于赠与手续太复杂,税费和出售的相比可能更高。
如果房子100万,各50%,赠与就是送给你50万,按50万交赠与税(20%),那就是10万。
但是买卖的话,如果原价80万,各50%,现在卖100万,一方的差价10万,按10万交所得税。20%也就是2万。
新的国五条对于买新房和二手房各有什么影响?
对于你说的国五条出栏后,新房是否受影响这个事,很难讲。国五条政策实际上是国家宏观调控二手房的价格而生的。国五条的初衷是为了老百姓,节制炒房团的行为。只是不晓得到时候老百姓是否得到利益,就难说了。根据目前我们置业经纪人的看法,国五条会抬高二手房的价。(每个卖方都不愿意出这20%的个税)致使卖方会先提高房子的价格,然后出售。羊毛出在羊身上嘛。等于把20%的个税转嫁给买家来出。二手房价格就会普遍上涨,促使买家走向新房市场。新房呢,因为供求关系,形成市场紧缺,从而新房也跟着涨价。对于新房的涨幅度,现在就不晓得。对于买二手房怎样才能不收这个税,不能确定。毕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嘛。我建议你买房到时间长的中介公司去咨询,也许他们有办法,毕竟这直接等于抢掉他们的饭碗。
请问国五条对二手房市场的最直接影响是什么?
首先,国五条直接限制了二手房的供给,业主买房需要面临更多税,因此会减少出手的可能性,而刚需还在,导致价格短期内会进一步上涨。
其次,在细则出来前,很多观望的买方都会出手买房,怕越等越严,将来供给少了买房更难,所以会短期内增加需求,导致价格进一步上涨;
再次,二手房的上涨会导致新房也上涨,因为买二手房不划算的人会转向新房市场,另外租房市场也会涨价,因为更多的人不考虑买而是租了;
最后,从长期来看,国家抑制房价上涨的趋势是明显的,将来也一定会用各种严格手段打击房市,主要是抑制住了投机型的购房和买房,所以长期来看房价会受到抑制的。
但是房地产是固定资产,也是稀缺资源,再降北京也不一定能降多少。中介的话,会一段时间爆火,但办理过户等手续的成本也会逐渐加大,过程也越来越繁琐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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