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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房产局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03-30 10:58:17编辑:莆仙君

南昌市房管局电话24小时热线

南昌市房管局电话 0791-86719124,具体也可咨询当地114进行查询。房管局是国家的一级行政机构.他负责管理房屋产权的确定和发放房屋产权的证明.对于房产纠纷没有义务进行调解或做出行政处罚,他只是根据登记的房产证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办理房屋的过户、交易的手续,对涉及房屋所有权的民事纠纷,他只是能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房产资料,并不参与有关房屋的邻里纠纷。房产证的真伪的确定可以由房管局来确定,但他不能是处理纠纷的裁决人。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研究制订全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性规定;(四)、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制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税费的征收工作。(六)、负责全市房屋的使用和权属管理、房产测绘管理;(七)、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和房屋修缮工作。(八)、指导全市房产经营工作;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组织实施 “ 安居工程 ” 。(九)、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个人建房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落实房产政策,调解房产纠纷;(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昌房管局咨询电话 965559

房产证里去掉一个人名字有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采取过户赠与的方式,一种是采取过户买卖的方式。
过户赠与的方式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过户买卖方式无需公证。两种方式都要缴纳一定的房产证登记费和房产过户手续费,登记费都是80元,手续费赠与方式按2元每平方计算,买卖方式按6元每平方计算。此外,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都要缴纳税款。
一般情况下,过户办理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初时办理房产时的相关材料,出让人婚姻状况证明。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方式,双方必须在场或有委托人在场。【摘要】
南昌房管局咨询电话 965559【提问】
南昌市湾里区房地产管理局 0791-83760879 幸福路215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房管局 0791-88100906 南京东路699号 南昌市西湖区房管局 0791-86564523【回答】
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有夫妻加小孩的名字,小孩未成年,能除名吗?【提问】
您稍等【回答】
房产证里去掉一个人名字有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采取过户赠与的方式,一种是采取过户买卖的方式。
过户赠与的方式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过户买卖方式无需公证。两种方式都要缴纳一定的房产证登记费和房产过户手续费,登记费都是80元,手续费赠与方式按2元每平方计算,买卖方式按6元每平方计算。此外,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都要缴纳税款。
一般情况下,过户办理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初时办理房产时的相关材料,出让人婚姻状况证明。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方式,双方必须在场或有委托人在场。【回答】
需要子女本人的同意【回答】


南昌房管局在哪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地址:孺子路233号
电话:(0791)6283410

南昌市西湖区房管局地址:抚生路369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房管局地址:南京东路699号

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地址:井冈山大道183号

南昌市东湖区房产局地址:章江路46号

南昌市湾里区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15号

新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文化大道838号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孺子路223号

南昌市西湖区房管局房屋信息服务部地址:老贡院巷10号

南昌县房产管理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府前西路5号

西湖区房产管理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抚生路369号

进贤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安义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东门路


南昌市房管局上班时间

房管局政府行政单位,办公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休息。房管局职责具体如下: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机构概况

主要负责研究拟订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地方性法律、规章和政策,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负责编制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开发及住宅建设、房地产市场、房屋产权产籍、房屋拆迁安置、房屋使用安全和危房鉴定、物业管理、住房资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等各类房屋的行政管理。(主要是编制规划、拟订政策、建好住房、做好保障、规范市场、管理行业和监管县区。)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业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业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房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指导和推进房地产信息网络化建设。(三)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并组织监督县、区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管;负责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四)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屋所有权登记、房产转让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各类登记的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负责全市各类房屋面积测绘量算管理;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统计工作。(五)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产籍档案和登记薄的建立、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落实私有房屋政策工作。(六)参与城镇国有土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七)负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转让备案工作;负责《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建立和实施;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八)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拆迁单位资质初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裁决拆迁纠纷;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定期公布;负责审核市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核定具体拆迂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九)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的统一管理。负责拟订全市各类房屋的重置价、市场指导价,并定期公布;负责规范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机制;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管理工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核发《房屋租赁证明》;负责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十)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和推动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负责城区房管所转制资金的管理。(十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危房鉴定工作,建立危房鉴定档案;编制房屋修缮定额及技术规章,推广先进工艺;负责全市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装饰装修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十二)负责市住房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住房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继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受政府委托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规范运作的监督管理。(十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商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供应新体系;负责拟订公有住房出售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十四)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十五)负责指导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十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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