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仙生活网 > 知识库 >

挖眼男童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03-28 05:06:20编辑:莆仙君

9·20河南挖眼抛尸案的介绍

2013年9月20日,河南9岁男童刘某,在走亲戚时,被犯罪嫌疑人耿某骗去看动画片。期间,因二人发生口角,争执之下,耿某一怒,砸破啤酒瓶,将9岁男童刘某挖眼抛尸。被挖眼男童,身中百余刀,面部全部毁容。犯罪嫌疑人耿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9月27日,警方披露被害者刘某尸检报告,刘某全身发现多处散在性伤口,两眼眼球破裂,但并未缺失。

9·20河南挖眼抛尸案的最新资讯

嫌疑人已抓获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当即展开调查。随后锁定犯罪嫌疑人耿某。据犯罪嫌疑人耿某供述:9月20日下午,耿某将刘某叫到自己家中看动画片,其间,二人发生口角,耿某持啤酒瓶、剪刀等作案工具将其杀害。随后,耿某将尸体装入编织袋,用三轮车将尸体抛至颍河新桥桥下。犯罪嫌疑人耿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披露尸检报告2013年9月27日,警方披露被害者刘某尸检报告,刘某全身发现多处散在性伤口,两眼眼球破裂,但并未缺失。法医检验报告显示,死者刘某头部、面部、颈部、背部,上下肢确实发现多处创口或划伤,系玻璃瓶、剪刀等锐器形成;两眼球破裂塌陷,未缺失。解剖检验见颅底骨折,脑挫裂伤,两侧胸腔穿透伤,胸腔少量积血。法医认定男童系因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杀人抛尸找不到尸体会划判刑吗

法院会根据检察院收集的证据依法进行判决,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已经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的,就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判刑。试想,如果找不到尸体就不判刑,那么犯罪分子只要将尸体焚化或者抛入大海,是否就不用追究其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山西被挖眼的男童的凶手,元芳你怎么看?

凶犯特征:一、受过外科手术训练,且经验较为丰富。二、有接触并使用麻醉药物的渠道和能力。三、能快速实施犯罪并转移,系多人作案,有交通工具。四、犯罪车 辆有保存人体器官设备,案犯同时精通相关技术并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五、案犯有能力和条件实施灭口,但未实施。六,熟悉被害人情况,从而迅速实施犯罪并逃离。

初步判断如下:案犯一人以上,其中,至少主犯一人,从犯一人。主犯A:女性,年龄四十岁左右,30岁以上,受过专业医学训练,并有长期外科手术及医科从业经验,案犯工作或居住地点不超过案发地点半径100平方公里,有稳定社会关系及社会地位。反侦查能力较弱。

这个案子不能速破,该地公安局长可以自尽雪耻了。

不认识被害的孩子,这里求所有人,我们干点有用的,别骂架了,我给大伙磕头。此案必破,此犯必捕。全民推理,全民关注,全民搜索,为孩子申冤!!!!


山西男童被挖眼案,有没有可能凶手盗穿张会英的紫色衣服作案?

警方有物证,带孩子血的紫色衣服。但是多人口供,张会英当天穿的是绿色的衣服,马尾头。据目前的报道来看张会英还根本没有时间作案。下班下午3点15分,以后搭摩托车去县城(有人证),到县城后在妹妹家(有人证)妹妹家出来去摸移动手机奖(有人证),坐车回家公交 (有人证),回家已经过了案发时间。下午6到7点。案发的时候她几乎都有人证他不在现场。警方现在就凭一件血衣就断定张会英是凶手未免太草率了吧。本人觉得1、有没有可能张会英指使他人干的,自己制造不在现场的证据。张会英是知情者,最后怕事情败露殃及帮凶,自杀来个死无对证。借给凶手衣服,起到麻痹路人,混淆试听,干扰侦破的作用,而自己却不在现场也没有作案时间。 2、不是斌斌的家人和人有仇,而是斌斌的伯父家和人有矛盾。凶手偷取张会英的衣服,挖去斌斌双眼,然后把证物藏在张会英家。一但被发现就是引发这2家的激烈的矛头,他好偷着乐。我觉得这种可能性非常大,也符合农村农民犯罪的心理特点。已经有简单预谋。如果是割去身体器官那么需要带刀,那比较麻烦和容易暴露,挖眼睛可以用树枝也可以直接用甚至石头,比较方便。如果从这方面考虑的话我觉的凶手很可能是养鸡场的人干的。张会英为人木纳,不善言语,这样的人不会有什么深仇大恨的对头。也许因为和人因为鸡毛蒜皮的事起了争执,对方怀恨在心(农村妇女往往因为几句不中听的话就怀恨在心,表面上一点也看不出来)。因为是同事所以对张会英的个人衣着和家庭情况和亲戚有所了解,所以偷取张的衣服,故意染上鲜血,(如果我是凶手我绝对不会穿我经常穿的衣服,案后肯定处理掉,除非我太穷,舍不得那衣服)放入张家。就算张会英能洗脱罪名,估计也要恶心一辈子。就算找不到真凶,斌斌的家人也会恨张会英家一辈子。张会英自杀很有可能是觉得自己和这事有瓜葛,(可能有人暗示,比如哇你亲戚家出大事了,警察会不会怀疑你啊什么的,而且媒体报道提到斌斌说伯母,因为张会英很少去斌斌家,凶手可能冒充张会英,可能在欺骗小孩的时候说斌斌我是你伯母,你家打麻烦将吗,带我去好吗,因为斌斌也很少看见伯母,印象不深。我觉得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斌斌刚开始说是伯母后来又否认了)但是有没有什么证据和思路,本来就精神有毛病,脑袋一热就自杀了。有人说偷衣服很难,一个熟人到你家看见没人在你的衣柜里拿件衣服会很难吗。如果有人就说来找张会英的,如果没人就拿走。农村不象城市,随手关门的,家里一个人没有门开着的比比皆是。熟人走家串门聊天是经常有的事情。
以上都是个人看报道的猜测和臆断,仅供参考。


将他人双眼挖出会判多少年刑 我是故意将他的双眼弄瞎的 是因为他骂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你所说的情况属于重伤,而且你故意的属于故意伤害使人致残,轻不了,怎么也得10年以上


对于遭挖眼男童事件中国是怎么处理的,在美国奥巴马是怎么处理的?

凶手挖掉了孩子的双眼致使孩子丧失整个视觉器官机能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重伤情节而且手段令人发指属于手段特别残忍。如凶手不具有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凶手量刑最低是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据受害男童说当晚是有人把他抱走然后用东西抠他的眼睛。“那个女人说‘郭斌跟我走’”这是郭斌被害前唯一的记忆。嫌疑人可能为一名外地口音妇女。
奥巴马可能除了法律上的制裁,还会利用其它方式引起民众对儿童的关注,比如演讲什么的比如奥巴马16日前往康涅狄格州纽敦镇,参加为桑迪胡克小学枪击案26名遇难者举行的纪念活动。奥巴马誓言“悲剧不能重演”,讲话中却避谈控制枪械,从而避免陷入旷日持久仍难有结果的争论。更多深度的新闻点评可以看看大咖汇哦~


被挖眼男童真的会是被他伯母挖眼吗

等警方破案吧,人如果有一天失去了心智,做了上天害理的事,他就去了地狱,不可能回到正常人的世界了。
男孩子很可怜,但命运如此希望他坚强吧。
这个世界每时每刻都在死人,所以不管是自身还是家庭成员,首先要自己学会或者教会他们如何保护自己,因为失去了就永远回不来了,就像那个男孩的天永远都不会亮了。
而那个伤害他的人也是,她的天也永远不会亮了。


山西临汾县被挖眼儿童定为死去的伯母所干?这种答案是不是有点很难接受呢?

6岁男童其伯母张会英胆小又老实,见血就晕,杀鸡都不敢的人何以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事呢?
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理由?
而且张会英很喜欢小斌,经常摘番薯给他吃。
她小姐姐跳井自杀对她造成人生最大的阴影
8月28日晚,媒体记者曾前往小斌老家采访,还见到了郭志成之妻。她坐在丈夫身旁,虽不怎么开口说话,但看起来并无异常。但据对竹镇一干部描述,张会英坠井前一日,精神状况已经有些异常,看起来有些神志不清,还曾听见她在村中胡言乱语,声称“我是鬼”、“我是神”之类的。
只有心理脆弱,体质虚弱的人才会容易被鬼上身。
答案很有可能是,张会英被丈夫的姐姐鬼上身,最后才会导致跳井自杀。哈哈


上一篇:新飞越比弗利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推荐

热门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