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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车祸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03-22 06:06:29编辑:莆仙君

玛莎拉蒂女车主醉驾,三次截停失败致2死4伤,这是事故还是谋杀?

我觉得,在最开始的时候,是属于事故的,毕竟女子喝酒了,但是这起事故造成的后果太恶劣了,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2死四伤,完全可以认定是谋杀,绝对是不可饶恕的。该名女子事发时为醉酒驾驶,且事发前就发生过交通事故,在剐蹭多辆汽车后逃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区分两者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据警方通报,谭某等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警方通报,除了谭某,车上还有另外两位嫌疑人。一直以来,公安部门对酒驾一直持零容忍态度,因为酒驾带来的伤害,远远是我们无法估计的。“相对于天灾,人祸对人们心灵的伤害更大”。这次让举国上下义愤填膺的事件,血淋淋的教训背后更多的应该是反思。酒后不开车,不仅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无论到何时,无视法律、践踏生命,拿他人生命当儿戏,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山东一电力铁塔迁移倾倒已致2死4伤是怎么回事?

5月2日,山东枣庄山亭一电力铁塔倾倒事故,事故已导致2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4名施工人员受伤。5月2日,枣庄市山亭区政府官网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2日上午,山亭区境内110KV泽山段线路电力迁建工程现场发生一起电力线路倾倒事故,事故导致2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4名施工人员受伤,伤者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上述通报称,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2001-01-18在山东省日照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11号。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1001683578125,企业法人郑培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出租客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货物配载、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国家专项许可证经营)、停车场经营、搬家运输、货运站(场)经营、客运站(场)经营;汽车租赁(以上范围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家具、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房屋、柜台租赁;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经营);以下仅限分公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小型餐馆(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0152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90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0家公司,具有17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日照奥迅运输有限公司怎么样?

日照奥迅运输有限公司是2013-06-07在山东省日照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开发区深圳路东首(金家沟)。日照奥迅运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100069991981W,企业法人金光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日照奥迅运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47763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312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日照奥迅运输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今天发生了一场惨烈的车祸,一个老人和一个孩子被撞伤

所以安全问题始终是个首要的问题。必须时时注意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来防止悲剧的发生,安全有客观和主观之分,社会有提供安全场所的义务,但人自己本身也有尽到的本分,不然不仅害自己还会害了别人,至于受害后必定会给社会也造成负担的。这也许也是社会体系的成分之一吧。也不用杞人忧天考虑那么多的。。防范防范再防范是重中之重哦。


青少年交通事故案例有哪些?

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6月7日1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10月8日11时10分,房山区玻璃河中心小学学生刘雁飞(男,9岁)步行在房山区京保路刘李店村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适有房山区玻璃河水泥厂职工张海(男,34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张车前部将刘撞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3日死亡。 10月23日1 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雪君(女,1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铁全(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适用类推规则吗

有。
一、 类推原理
(一)类推适用的概念
类推适用是我国民法解释学中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是我们在民法适用中运用较多的一种方法,理论界对于类推的概念并无太大的分歧,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类推适用,即将法律于某案例类型A所明文规定的法律效果,转移适用于法律未规定的案例类型B之上。”美国法学者博登·海默的定义是:“类推推理,亦就是把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词语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之基础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形。”我国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类推适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未有规定,采用类似案件的法律规则裁判本案。”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适用类推的案件,首先必须是法律未对案件制定法律规范,即案件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在现有法律规范中有一个条文所规范的案件类型与本案有类似或相似性;再次,法官通过自己的自由裁量,运用这个条文裁判本案。其中重点在于案件之间的相类似性,如果案件类型之间没有这种相似性,则不能适用类推,而只能考虑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
(二)类推适用的理论依据和适用的原因
1、类推适用的理论依据
平等原则是类推适用的理论基础。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类推适用依据的正是“相同的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的平等原则,即就特定事项,法律没有规定时,于其他类似事项,应适用之,以贯彻正义理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对于一项规则进行类推适用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不取决于演绎逻辑,而是取决于对政策与正义的考虑。”
2、法律漏洞
由于制定法本身的缺陷,当一部法律被制定出来时,便已经落后于社会,而社会经济政治又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因此,法律漏洞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所谓法律漏洞,指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所谓未设规定系指不为法律的可能定义所涵盖。”
二、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的逻辑形式是类比推理,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类比推理的通常被定义为:“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一系列属性上是相同(相似)的,而且已知其中的一个对象还具有其他特定属性,由此推出另一个对象也具有同样的其他属性的结论。”其逻辑形式被表示为A对象具有属性a、b、c、d;B对象具有属性a、b、c;所以类推B对象具有属性d。民法上的类推适用的形式规则可表示为:法律规定了A案件构成要件是a、b、c、d,其法律效果为M;但是对待案件B法律却没有规定,但可知案件B的构成要件a、b、c,由此断定案件A和案件相似,案件B也具有法律效果。
三、类推限制
适用类推的案件都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因此,法官在处理类推案件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造法”的行为,所以,法官在类推适用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对于法律保留事项绝对禁止类推。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包括绝对保留事项和相对保留事项)。对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其本身不应当属于法律漏洞,而是国家在制定法律时由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而做出的政策性保留,保留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因此不能类推适用。
(二)在法官类推适用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合法合理。合法主要是说法官在适用类推时使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合理主要是指类推的结果是能被当事人乃至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其标准应当是没有超过一般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三)类推适用时应当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因此,法官在运用价值判断进行类推时,一定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前提,如果有背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则不能适用类推。
类推适用是民法裁判中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民法典尚未完成,民事立法还未完备,法律漏洞数量很大的现阶段,法官运用自己的裁量权适用类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简述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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