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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03-08 21:17:55编辑:莆仙君

私人可办石头开采证吗

私人可以办理,但是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采矿许可证遗失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需要办理的证件和注意事项:1、要有工商部门核名。作为砂石料厂、石子厂经营时必须有国家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明,这也是任何企业必须办理证件。需要提交办石子厂、碎石场项目名称、经营期限、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申请书等;2、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矿石资源属于国家资产,开办砂石料厂需要向国家或者当地市土管局办采矿权许可证,矿界批复、储量核查审批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批复等,再由相应核查人员进行矿产资源核查,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危险性评估,在审核合格的情况下方可开始经营;3、安全管理局审批及环保局测评。对于严重危害人生命安全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石料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不合格,对于审核合格将划定石料场、石子厂、碎石场等作业范围,颁发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否则就是非法开采;4、如果是个人开采,还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如何办理采矿证?

需要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新设申请登记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书;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认定意见;
7、矿山企业权属证明以及与矿山所在地有关组织的开采场地征(租)协议
8、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登记预审表或环保、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有关许可证或证明(复印件);【摘要】
采矿许可证如何办理【提问】
(一)采矿权新设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
5、符合"三区"规划;
6、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回答】
(一)采矿权新设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
5、符合"三区"规划;
6、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回答】
需要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新设申请登记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书;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认定意见;
7、矿山企业权属证明以及与矿山所在地有关组织的开采场地征(租)协议
8、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登记预审表或环保、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有关许可证或证明(复印件);【回答】
办理流程1、受理:(1个工作日)受理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2、资料扫描:(2个工作日)
3、经办人初审:(3个工作日)
4、矿管股审查:(3个工作日)
5、主管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
6、局长审批:(3个工作日
7、打印采矿许可证:(1个工作日)【回答】


请问采矿证如何办理?

这种问题最好在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询问,他们可以给你提供明细还可以看到样本,手续相当多,特别是报告的编制就有: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治理、环境保护评价、土地占用登记、资金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划定矿区范围登记表、储量登记表,真是多的去了,要给的办证手续费,采矿权出让费,这两项是给国土资源局的,而前面的报告,一般都是几万到几十万,费用不菲。报告你得找各种有资质的单位编,编完了要送专家审查,审查完了给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程序如下:
1、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要提交地质报告,矿区范围图,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得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等报告;
3、一整套资料准备好后,缴纳采矿权价款,就可以领证了。


采矿证正常多久办下来

一个采矿许可证的办理不少于10家单位审批,正常流程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受理后几个工作日可拿到证件?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此有明文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而作为受理该申请的登记机关,一般是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摘要】
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受理后几个工作日可拿到证件?【提问】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此有明文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而作为受理该申请的登记机关,一般是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回答】
您好,作为受理该申请的登记机关,一般是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来领取采矿许可证。也就是说一般是40日内做出处理。【回答】
谢谢【提问】
你的解答【提问】
很高兴能帮助到您哦!祝您办证顺利哦!【回答】


采矿许可证如何办理

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2、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准予登记:(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采矿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采矿权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矿权人提交申请报告到区政务中心填写受理单;采矿人准备好办证材料(所有资质证明,相关材料);相关股室实地勘察;中介公司做评估报告;提交会审通过由矿产交易中心执行招拍挂程序;摘牌缉拿相关费用;领导签发;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其办理程序如下: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四、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2022年矿山开采新政策

1、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2、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安全教育1、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安全保障1、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2、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3、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煤矿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规章;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第五条 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第八条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小煤矿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
  (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地区开采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门设计文件;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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