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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03-06 09:17:43编辑:莆仙君

注册学籍的相关法规

第一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都要进行一次学籍注册,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从入学第一学期开始,直到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籍管理部门(教学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其中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学生须凭当年应缴费用收据和学生证方能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为学生正常注册的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条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学生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对于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第五条 不具有本校学籍、未到所修专业院系报到注册、未持有有效证件等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第六条 刚入学的新生,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尽全力缴纳部分学费后,凭社区(城市)、乡镇(农村)以上级别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经学院学工办和学校学生处两级行政机构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方可缓缴学费暂缓注册。缓缴学费的学生要积极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申请各种形式资助偿还学费欠款,方可注册。第八条 凡无正当理由,在正常注册时间内不按时缴清学费者,由学校财务处向学生所在学院、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欠费学生名单,教务处不予注册,并取消其学籍。该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并限期离开学校。

学籍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回答者:热心网友 | 回答时间:2010-7-19 10:08 |我来评论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的常规管理包括哪些?

包含内容太多,具体内容如下:一、行政管理1.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2.建章立制,依规治校。3.分工负责,科学管理。4.规范学校管理过程。5.抓好开学和期末工作。6.坚持工作例会制度。一7.民主管理学校。8.抓好档案资料管理。9.规范进校书刊管理。10.加强校长自我管理。二、教职工管理11.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12.抓好政治业务学习。13.抓好师德修养工作。14.加强教职工出勤管理。15.健全教师业务档案。三、学生管理16.健全学籍管理制度。17.规范学生编班。18.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四、教育教学管理19.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20.规范教学工作。21.落实教学工作检查。22.加强教育教学研究。23.改进和完善评价制度。24.加强思想品德教育。25.加强学校、家庭与社会的联系。26.抓好学校体育艺术工作。 五、安全管理27.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28.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29.做好安全防范工作。30.实行事故报告制度。31.加强卫生工作。六、校园管理32.合理配置校园设施。33.搞好校园绿化。34.保持校园整洁美观。35.抓好校园文化建设。36.规范室内布置。37.维护校园良好秩序。七、财务及资产管理38.认真编制年度预算。39.严格规范学校财务管理40.规范物品采购。41.健全财物登记制度。42.加强设备设施管理。 教导处档案目录一、教师管理A-01教职工名册(两基册七)A-02教师综合信息登记表A-03教师学历 资格 职称证件A-04岗位结构及目标责任A-05教师德能勤绩考核表A-06教师年度考核登记 公示A -07教师教学业务考核统计表A -08继续教育计划 总结 活动A -09继续教育活动记录 校本培训A -10师德教育计划 总结A -11师德学习记录 学习心得A -12师德先进材料 考评表A -13纪律制度 考勤表 请假条A -14教师职称评审材料A -15教师职称批复文件A -16教师获奖荣誉证书 二、学生管理B-01学生管理制度B-02招生文件B-03入学通知书回收B-04六年级名册(编班表)B-05在校生花名册(两基册三)B-06在校生 注册表B-07在校生 座位表B-08入学统计报表B-09变动生调查表B -10变动生材料 证明B -11学生变动登记册(两基册四)B -12辍学学生报告表B -13学生学籍登记册B -14学生学籍登记卡B -15毕业生名册B -16毕业证存根B -17毕业 中考成绩B -18 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表B -19学生考勤记录表B -20学生评价表B -21学生获奖及荣誉B -22学生干部及培养B -23德育活动及品行成绩B -24段期考考试成绩B -25学业活动及成绩B -26体育活动及成绩B -27术科活动及成绩B -28德、智、体成绩统计表 三、教育教学管理C -01教导处计划C -02教导处总结C -03班级计划C -04班级总结C-05主题班会教案C-06典礼表彰材料C-07专项工作措施C-08段期质量分析C-9中考方案 总结C-10课程 任课 作息 校历C-11教学环节要求C-12每周工作安排C-13教育教学工作检查表C-14实验教学工作检查表C-15质量监控记录表C-16教师教学工作计划C-17教师教学工作总结C-18考试工作安排C-19教师教学成绩统计C-20教师教学质量分析C-21教研计划 方案 总结C-22教研活动记录C-23学习小组培养活动C-24教师教育教学论文C-25科研课题材料C-26教师教学业务考评登记表C-27主题教育活动(德 政 安 法 心)C-28校园文艺活动C-29家长会家长学校C-30班主任家访记录C-31教师业务档案袋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 教育 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 通知书 。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 报告 (含学业考试信息、 体育运动 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 社会实践 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高中学籍管理 方法
  四、转 学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 出国 (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 分数线 ,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 毕业 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五、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六、退 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五)出国(境)定居者;

  (六)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七、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在原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二)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

  (三)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同时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四十一条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接收已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就读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十、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颁布的《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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