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莲
省反贪局长是谁现在
姜德志 姜德志 男,汉族,1954年9月生,吉林人,大学毕业,三级高级检察官。1980年1月开始从事检察工作,现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检委会委员,曾参与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办理,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检察系统反贪污贿赂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被中纪委、监察部和省检察院荣记个人一等功3次、二等功1次
统战部 是什么部门?
统战部全称是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国共产党建立专门的统战工作机构是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后开始的。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组织中共代表团驻国民党统治区武汉,专门负责与国民党的联系和谈判工作,这是最早的统战工作性质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共中央和地方及一些企事业单位党委中继续设立统战部。党中央为统战部门确定了“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的基本职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统战部门的基本职能的内涵加深了,内容更加丰富了。主要职责:1、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和重大的方针政策,组织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关于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工作;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3、负责调查研究、协调检查有关民族和宗教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4、负责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联系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做好台胞、台属的有关工作;5、负责党外人士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党外人士的工作;6、负责联系全国工商联,联系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团和代表人士。调查、研究并反映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7、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8、负责开展海内外统一战线的宣传工作;9、负责指导地方党委统战工作和统战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统战工作;代管全国台联、黄埔同学会、欧美同学会、和平统一促进会、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宋庆龄基金会、全国工商联等有关中央党群机关的工作;10、完成中共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11、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研究拟订民族工作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分工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发展等;12、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研究拟订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统筹协调宗教工作,依法管理宗教行政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等;13、统一领导海外统战工作,管理侨务行政事务,负责拟订侨务工作政策和规划,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和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等;根据职责,中共中央统战部设以下机构:1、办公厅:负责部内外的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保证机关业务和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2、政策理论研究室(内设中央统战部宣传办公室):负责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综合性研究;协调、组织统战部门的大型调研活动;主管部内刊物;收集处理统一战线的信息;承担统战工作重要文件、重要文章的起草。宣传办公室负责统战部门的宣传工作,协调统战系统的宣传活动;联系并利用各种社会宣传媒介宣传统一战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海外的统战宣传工作;了解全国统战报刊情况,进行宏观指导。3、一局(民主党派工作局):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贯彻执行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有关坚持、完善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协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4、二局(民族、宗教工作局):负责对民族、宗教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国外藏胞的工作。5、三局(港、澳、台、海外工作局):负责联系香港、澳门和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物,联系台湾各界人士;负责台胞定居工作和台胞台属落实政策工作;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其他有关团体共同做好海外统战工作,负责中华海外联谊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6、四局(干部局):负责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的选拔、培养、考察、推荐等工作;负责党外干部和统战干部的培训;负责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干部人事的管理。7、五局(经济局):负责联系全国工商联;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情况的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对他们的统战工作;联系港、澳、台及海外的工商社团和代表人士;会同部内有关职能局共同组织推动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支边扶贫工作。8、六局(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局):负责联系各界无党派代表人物;调查了解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其思想动态;提出有关制定党外知识分子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教科文卫和国有大型企业中党外知识分子的统战工作。9、七局:负责对西藏的统战、民族、宗教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调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联系国外藏胞,联系并协调藏学研究工作,协调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工作。10、八局:为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中央统战部经过认真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在原有工作力量基础上组建了八局,专门负责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11、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中央统战部还设有一些事业单位,如干部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12、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对离、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管理;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并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承担其他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中央统战部还设有十个事业单位,包括《中国统一战线》杂志社、《中国西藏》杂志社、华文出版社、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光彩事业指导中心、华兴经济咨询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台湾会馆、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办公室等。资料拓展:统战理论:我们讲的统一战线 ,专指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下,由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组织和领导的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实现各个时期特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团结本阶级各个阶层和政治派别,并同其他阶级、阶层、政党及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在一定的共同目标下结成的政治联盟。因此,这个统一战线就是解决无产阶级解放运动中的自身团结统一和同盟军的问题。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一部分,这个统一战线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无产阶级是统一战线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第二,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第三,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政党的长期战略,贯穿于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始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成为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中国共产党建立专门的统战工作机构是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后开始的。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组织中共代表团驻国民党统治区武汉,专门负责与国民党的联系和谈判工作,这是最早的统战工作性质的机构。此后,一些中共中央派出机构和某些省委陆续建立了统一战线工作部。1938年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在区委以上各级党委之下设立统一战线工作部。1939年1月5日,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组织中央统一战线部”,“由王明负责”。同年3月20日,中央书记处《关于统战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局、各省委、各特委如“还无统一战线部的”,必须“迅 速成立”,各局、各省委、各特委“必须经常讨论和领导统一战线 部的工作”。当时的统战部负责调查和研究各党派、军队及少数民族的情况。1943年3月,党中央决定调整精减中央领导机构,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下设的中共中央组织委员会统管中央统战部和其他几个部门的工作,刘少奇为书记。1944年5月至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城市工作部,主要任务是领导敌占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中央城工部部长由彭真兼任,副部长为刘晓、刘长胜。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级城工部停止工作。 1946年底,中共中央决定重新恢复城市工作部,其任务是“在中央规定方针下,研讨与经营蒋管区的一切工作(包括农工青妇),并培训这一工作的干部,部内分党务、统战、农村、文教、顽军五组”。部长由周恩来兼任,李维汉任副部长。1948年9月24日和26日,中共中央先后发电,决定“将中央城市工作部改名为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管理国民党统治区工作、国内少数民族工作、政权统战工作、华侨工作及东方兄弟党的联络工作”,并具体负责筹备召开新政协的工作。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由李维汉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共中央和地方及一些企事业单位党委中继续设立统战部。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家宗教事务局牌子;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入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牌子。参考资料: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央统战部时隔11年再设新局 专门负责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中央统战部网站
统战部干什么的?
统战部工作职责:1、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对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三胞”及其眷属的各项政策,对关系到知识分子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职务评聘等重要政策问题提出意见建议。2、 配合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做好对党外代表性人士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学术上有地位、海内外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工作,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情况。3、 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抓好党外代表人物队伍建设和党外代表人物举荐的工作。4、 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学校的中心工作,落实发挥学校各民主党派作用的各项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建立专门的统战工作机构是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后开始的。1937年12月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组织中共代表团驻国民党统治区武汉,专门负责与国民党的联系和谈判工作,这是最早的统战工作性质的机构。此后,一些中共中央派出机构和某些省委陆续建立了统一战线工作部。1938年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在区委以上各级党委之下设立统一战线工作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辽宁大学知名政界校友有哪些
较为知名校友为:王健林 经济管理 1986年毕业 大连万达地产董事长 马克·穆勒 中文系 1974至1977 威尼斯电影节主席 王文元 财政系 1953至1956 原全国政协副主席 孙春兰 经济系 1981本 1992研究生班 中共福建省委书记 恩哥 物理系1982 1985年本硕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 田溯宁 生物系 1985年本科 原中国网通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王健林,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自1989起任大连万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1970年参军,1986年转业,辽宁大学毕业。7月加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任办公室主任。1989年起任大连万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十一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商会副主席,中国副主席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2013年,王健林以860亿元的净资产位列中国首富。在2014年的彭博亿万富翁指数中,王健林的净资产达到1543亿元,居亚洲第三。2015年,《福布斯》公布了全球富豪榜。王健林以242亿美元成为中国大陆首富,位列全球第29位。2015年8月19日,胡润发布了2015年全球华人富豪榜。王健林以2600亿的财富首次超过李嘉诚,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中国人。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河北代表团名单及其职务?
河北省代表(121名)
丁万明(满族) 丁立国 丁然(女,回族) 丁强 于群 么志义 王义芳 王凤 王凤英(女) 王志刚 王秀珍(女) 王社平 王学红(女,蒙古族) 王学求 王宝山 王恒勤 王振华 王爱民 王超 王惠文 王德进 戈建华 方建平 尹广军(回族) 田志平 史书娥(女) 付志方 白克明 丛斌 毕建国 朱正举 朱守琛 朱浩文 刘大群 刘延东(女) 刘如军 刘志新(满族) 刘明忠 刘学库 刘振华 齐续春(满族) 关敏(女,满族) 祁万利 许荷英(女) 孙纪木 苏士峰 李宝元 李春生 李祖沛 李振江 李赶坡 李晓恩 杨士武 杨中 杨秀华(女) 杨建忠 杨雪岗 何晓卫 余振贵(回族) 邹晓珊(女) 辛书华(女) 辛宝山 汪秀丽(女) 汪康 沈小平 宋福如 张云川
张古江 张志刚 张学庆 张建恒 张俊玲(女) 陈百成(满族) 陈国鹰 陈联群(女) 邵喜珍(女) 尚金锁 周铁农 郑雪碧 房辉(女) 赵林明 赵国岭
赵治海 赵宝勤 柳宝全 柳宝诚 段铁力 信春鹰(女) 侯二河 姜德果 贺国英 袁妙枝(女) 袁淑梅(女) 耿建明 贾体新(女) 贾春梅(女) 钱宗飞 高宏志 郭成志 郭庚茂 郭淑芹(女) 黄建华 黄荣 萧玉田 曹宝华 常玉珍(女) 阎胜科 彭雪峰
韩玉臣 韩青梅(女,回族) 韩荣华(女) 靳灵展(女) 靳保芳 詹福瑞(满族) 蔡东晨 蔡德宽 廖波 潘秀芬(女) 薛继连 冀纯堂 魏志民
有政府部门的也有其他岗位的,具体职务不详。
关于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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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兢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企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主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老人家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企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笥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少运费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本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 (1979年1月26日)
一
遵照党中央的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
为了实现这个根本任务,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教育;协助党委宣传和维护好党风。
(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纪律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三)受理党员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控告。
(四)审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送的案件。
(五)检查、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应经常向党中央反映情况,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帮助处理案件,总结交流经验,来推动和指导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对于申诉、控诉案件,一般按照于部管理范围,分级检查处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某些案件直接检查处理。
对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上报党中央批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所有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但对某些特殊案件的检查处理,则事先报告中央政治局。
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提请中央批准的重要文件、重大案件和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讨论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有关党风问题、中央交办的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专职的书记、副书记、有关的常委、委员和有关厅、室的负责同志参加,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和常委,一部分专职的在中央纪委机关主持工作;一部分兼职的要帮助所在地区或单位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并承担中央纪委交办的任务。不在中央纪委机关办公的委员和常委,由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他们应经常向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和中央纪委反映情况,中央纪委也要经常向他们通报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五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新的情况下开始工作,尚无经验,目前暂设下列办事机构:
办公厅:负责秘书、机要、档案、行政等工作。负责同委员的联系。
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有关党风的问题;研究纪律检查工作的政策;编辑党纪刊物和简报;编辑对党员的教育材料。
纪律检查室:负责调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规党法的情况;检查党内违法乱纪案件;检查下级的纪律检查工作;承办常委交给的调查事项。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败坏党风、违反党纪的案件;审查下级纪委报送的案件。
来信来访室:负责处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的来信来访;检查和指导下级纪委的信访工作。
除此之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的室或小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除常委和专职委员外,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应精干有力。
六
纪律检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党的原则,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做遵守党规党法的模范。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要廉洁奉公,刚直不阿,严守机密,绝不容许徇私舞弊,包庇坏人。
凡与重大违纪案件有牵连的纪律检查工作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纪律检查工作人员执法犯法、违反党纪的,要从严处理,包括撤销职务,开除党籍。
七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要加强同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互通情况。同时,要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名单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共616名)
沈阳市(116名)于凤琴(女,蒙古族)马运忠 王开军 王凤波 王心智 王世伟王用生 王 刚 王庆礼 王军锋 王宏龄(女) 王学礼王学泠 王秋萍(女) 王俊岐 王振华 王 莉(女)王景兰(女) 王 燕(女,锡伯族)韦尔申 尹良培 巴俊宇邓福林 卢文经 叶 军 史桂茹(女) 白宝仁(满族)邢本秀 邢贵和 朱立飞 朱克信 朱 林 仲跻权 刘凤海刘生生 刘金树 刘 辉 刘 晶 刘慧鸣 关 英(满族)关 金(满族) 米树华(蒙古族) 汤 敏 孙成珂 孙经龙孙 聪 纪云华(女) 苏宏章 李三喜 李小平 李中华李文东 李文君 李松林 李 佳 李静文(女) 杨亚洲杨秀兰(女,回族) 杨保和(回族) 杨洪泰 杨晓东 连加诚何国华 沙波涛 张士勇 张凤琴(女) 张文英 张玉龙张玉坤(女) 张东阳 张成哲 张行湘 张纯放 张忠刚张 玲(女,高山族)张 晨 张越红(女) 张 楠 陈政高陈革新 林枝春 罗 阳 季建中 金荣富 周建华 周章进郑雪辉(女,满族) 孟洪喜 赵长义 赵 立(女) 赵成明赵启超 赵俊玲(女) 赵振伟(满族) 赵 颖(女)柏 和 姜 群(女) 宫 正(女) 栗舒娅(女)顾春明 徐 克 徐宝华 高士波 唐 迪(女) 黄 凯曹立华(女) 常卫国 商向东 商纯福(蒙古族) 程 伟程 勇 鲁 昕(女) 蔡九坤 滕卫平 潘公明 霍 起(满族)
大连市(79名)刁培松 于国文 于泽文 于桂清(女) 马国君 王圣敏王吉志 王 扬 王 杨(女) 王珍玖 王路顺文 立(女,满族) 白 明(满族) 冯云廷 冯 韧 冯贤广邢爱萍(女) 成世济 孙公权 孙佩丽(女) 李万才李永化 李延辉(女) 李 华(女,朝鲜族)李 宏(女) 李 杰(满族) 李卓然(女) 李国年李 萍(女) 李淑娟(女) 李绪清(女)杨 颖(女,回族) 肖 声 肖盛峰 邹 英(女) 怀忠民宋国伟 宋海青 张卫东 张世栋 张亚东 张成寅 张 阳张志南 张贵新 张德祥 陈永开 陈春国(满族)武春生(满族) 范圣第 林 强 尚书志 罗力彦(女)金德锐 赵忠国 赵相友 赵景云(女) 赵德鹏洪 升(满族) 徐郡饶(女) 徐海涛(满族) 徐鼎昌高国珠 高顺东 郭秀竹 唐俊杰 唐蓬生 常桂兰(女)崔庆玉 梁 环(女) 寇有国 董立群(女) 鲍思学窦明洋 褚金奎 蔡丽杰(女) 管殿河 潘成胜 戴 东
鞍山市(51名)丁 奇 万福民 马 虹(女) 王公聚 王永生 王 阳王怀远 王秉铎 王洪生 王唯众 王 潜 方允明尹淑君(女,回族) 邓继伟 毕林枫 任雅芹(女,满族)刘国秀(满族) 刘 彦(女) 刘景贺 孙桂真(女)李会永 李志伟 李春颖 李晏家 杨 凯 杨 路 杨德显吴守斌 沈庆斌 张世超 张杰辉 张忠君 张春城 张显录陈晓刚 周传国 郑云江 项晓云(女) 赵广利赵 丹(女) 赵余富 赵明远 闻世震 闻宝满 贾年吉唐复平 龚世萍(女) 盛常顺 葛海鹰 韩忠义 潘宇辉
抚顺市(39名)万如铁 马金田(满族) 王本奎 王田立 王忠莲(女,满族)王建国 王喜林 王新鹏 卞富学 田福泉 付艳华(女,满族)白艳杰(女,满族) 邢恩先(锡伯族) 吉化春 朴成太(朝鲜族)刘英杰 闫立坤 孙连贵 孙宝君 李东昌 李若平杨桂荣(女) 佟泽宾(满族) 宋吉利 张忠清 张焕文张淑芬(女) 陈 雍(满族) 武国伟(女)范 力(回族) 周忠轩 郑学伟 孟凌斌(满族) 赵世龄段兴波 徐炳道 韩东立(满族) 程 飞(女,满族)臧 红(女,满族)
本溪市(29名)马爱国 王 专 王文杰 王 震 孔 越 石玉祥(回族)田连元 关广生(满族) 孙旭东(满族) 孙 晋 李 波李晓光 李瑞刚 李福玲(女,满族) 李殿敏 杨成广 杨新华何焕秋(满族) 汪景洁(女) 张文岳 张和平(女)庞鸣嵘 赵长愉(满族) 相玉红(女) 姜 岩(女)黄国富 龚振福 董九洲 焦 林
丹东市(33名)于国平(满族) 王玉华(女,满族) 王成远 王振山王耀婕(女) 仇申燕(女,满族) 卢尚志(满族) 史联文冯振飞 曲仁田(满族) 朱绍毅 刘云鹏 刘福仁严学琴(女) 苏庆凡 杜国良 李大卫(满族) 李 华李安和 李秀萍(女) 李刘福仁严学琴(女) 苏庆凡 杜国良 李大卫(满族) 李 华李安和 李秀萍(女) 李 勇 李海阳 吴新联宋萌荣(女) 张广增 张福昌 罗英波(满族) 郑 克赵仁波 胡昌礼 娄天彦 景希强 薛 恒
锦州市(38名)于 萍(女) 马 力(女) 王铁成 田德营(满族)朱丽娅(女) 朱金凤(女) 刘 义 刘文海 刘成金刘 伟 刘向东 刘英福 刘相存 齐 牧 李振洪 李键生李福彬 杨乃茹(女) 杨志刚(满族) 肖作福(满族)吴国民(蒙古族) 佟志武 张立洲 张佩作 张晓光 张喜廷陈青松 岳宝林 周 超 都本伟(蒙古族) 徐国瑞 郭光华黄素华(女,满族) 曹殿民 董 勇 傅庭林 焦 利 谢鹏超
营口市(30名)马 怡(女) 王玉文 王立才 王庆珂 王景斌 石锐锋邢仁伟 朱毅力 刘丽华(女) 闫 丰 孙大林 李乃才李 松 李松林 李思福 李德贤 张作玺(满族) 张建华陈洪松 姜福坤 姚庭财 班允强 钱兴林 凌秉志 栾明拥高 军 高作平(满族) 曹爱华(女) 董建国 程亚军
阜新市(28名)王立平 王 琼 包凤林(蒙古族) 朱显富 任玉才 刘树峰刘福祥 孙全金 孙国相 李长青 李宏伟 李 峰杨忠林(蒙古族) 吴宪光(女,蒙古族) 佟钟时(锡伯族)沈宗坤(女) 张庆国 张明焱(女) 张智源 陈化民陈玉明(蒙古族) 孟凡有 赵亚红(女) 姚志平倪国玉(蒙古族) 黄 伟 温建国 鲍淑艳(女,锡伯族)
辽阳市(25名)于泽国 于宝国 门泉东 王义信 王传林 王秀荣(女)王泰玲(女) 王家娟(女) 尹菘励(女,回族) 田长连朱建民 孙远良 孙洪来 苏 彪 李占利 李志富 邱云飞张洪武 张艳君(女) 胡 魁(满族) 姜凤羽 姜 军钱胜业 郭廷标(回族) 隋显利
铁岭市(35名)于洪波 王业卿(满族) 王志勇(锡伯族) 王俊莲(女)王 峰 毛玉本 乔素娴(女) 刘 军 刘晓东(女)刘悦英(女,满族) 刘曼娜(女) 刘 雁 孙跃民 李文科李东风 李 华(女,满族)李春开 李德俊 杨新华 杨德忠邱继岩(满族) 沈殿忠 张 军 张志国(满族) 张洪良陈爱民 范国增 周美英(女) 赵坤明 袁卫亮倪会娟(女) 梁 峰 彭生富(蒙古族) 董亲学 魏 闻
朝阳市(34名)王子龙 王秀华(女) 王建华 王宪珍(女)石凤华(女,蒙古族) 石守成 白玉林(蒙古族) 白铁成任国成 刘万更 刘宇联(女) 闫绍昌 许卫国 牟山岐李秀梅(女) 李忠武 李忠武(企业) 李知建 杨金光肖建辉 肖洪昌 汪兆海(满族) 宋 勇 张代富 张锡林张新华 郑红旗 赵 庄 侯 文 高占武 黄宝君 韩 军鲍振东(蒙古族) 魏景祥
盘锦市(23名)王太水 王向民 牛正民 冯和尊 刘 燕(女) 李茂军 李维龙 李福绵 宋万忠 张久富 陈海波 岳连俊金龙范(朝鲜族) 洛 波(女) 宫正奇 钱 勇 徐 德 高 科 蒋景晨 喻国伟 曾 维 谢文彦(满族) 解学灵
葫芦岛市(31名)王兴博 王秀杰(女) 王国林 王建民 王春生(满族)王洪斌 王 勇 王德瑞 田中华(女,满族) 田兴东 付连刚刘国强 江树宇(满族) 李玉环(女,满族) 张东生 张树海张 晨 陈晓琨 周素春(女) 赵雨竹 赵宝贵(满族)施德志 姜丽彬(女) 骆 琳 贾德茂 郭秀芝(女)崔枫林 康 伟 董广林 董世安 韩维珩
中国人民解放军(25名)丁月超 王成荣 王 泽 任国来 庄红军 刘迎海 刘国胜刘忠仕 安卫平 孙凤堂 孙汉友 李成义 李光荣 杨中杰吴新民 张 兵 周 义 祖国翔 贾春阳 柴洪恩高鸣雁(女) 高 晶(女) 高 潮 谌丽(女)滕建华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 通知公告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www.lnrd.gov.cn/important/show-41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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