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仙生活网 > 知识库 >

李华波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03-05 17:28:53编辑:莆仙君

李华波判无期徒刑是怎么回事?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鄱阳县原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贪污一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华波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对账单、私刻印鉴、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套取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综合被告人李华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华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华波犯罪所得赃款,除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部分外,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巨贪”小官落“天网”:李华波案追逃追赃工作纪实小官私刻印章 挪用公款9400万李华波原江西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2011年因涉嫌贪污犯罪出逃。2011年2月10号晚,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原党组副书记程四喜接到原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李华波打来的电话。电话中,李华波不只告知单位领导自 己已经出了国,还声称他在当经建股股长的几年间,从鄱阳县财政局转走了巨额赃款。与此同时,和李华波一起转移赃款的两个同案犯也收到了李华波留给他们的信。信上写到:“当你接到这封信的时候,所有的人都联系不到我了,我现在不上班了,出远门做生意。”第二天一早,程四喜就向当时的原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汇报了这个突发状况。经查,李华波几年间共从财政局经建账户上转移走9400万元。财政局长欧阳长青马上向鄱阳县公安局报了案,警方随即控制了和李华波一起转移赃款的两个人——原财政局经建股副股长张庆华和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随后此案被移交给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李华波,作为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虽然官不大,但却掌管鄱阳县农业、水利、土地等方面的资金。因为鄱阳县是一个农业和水利大县,所以李华波所在的经建股掌管的资金量很大。经查,李华波采用的一种方法是拿着已经拨付过的款项的批文,重新开取支票。由于这样套取出的资金数只能按照之前审批资料上的钱数来提取,金额比较小,后期为了方便大额套现,李华波又想到了一个方法,那就是私自刻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账户的假公章,直接盖章开转账支票。从2006至2011年间,李华波先后16次从财政局经建账户中转移资金9400万元,每次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那么李华波转走的这些钱被拿去做了什么呢?李华波4年输掉3400万港币 逃亡新加坡办案人员查询李华波的出入境记录时发现,从2007年到2011年期间他曾先后52次前往澳门,而在李华波留下的三封信里,都提到了拿单位的钱去澳门赌博,在鄱阳县,认识李华波的人也都知道他嗜赌成性。随后,澳门警方提供的资料很快让李华波赌博的事实得到确认。李华波主要在银河娱乐场进行赌博,累计投注金额达到了29.9亿港元,输了3400余万港元。检方初步查明,李华波和同犯徐德堂向澳门转移赃款5000多万港元用来赌博,剩下的钱和李华波本人则不知去向。程四喜说,李华波打来的电话上显示的号码像是来自新加坡,办案人员在查询资金流向时,发现李华波曾经找地下钱庄洗钱到新加坡,办案人员辗转找到了帮李华波转移赃款的新加坡人。中国检察官海外出庭作证卷款逃亡海外的李华波并没有过上他想象中的舒适生活,2011年3月中国公安机关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新加坡警方在确定李华波的身份后,将其拘捕,新加坡司法机关随后冻结了李华波的资产,同时以涉嫌不诚实接受赃款罪启动了对李华波的司法调查。2012年8月,鄱阳县检察院收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新加坡检方的一份邀请函,请求就李华波案提供证人出庭,进行国际间的司法合作。2012年11月8日,新加坡法院对李华波案开庭,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白沙洲检察室主任许轶峰作为证人出席,在法庭上他看到了逃亡两年的李华波。李华波请来了新加坡最有名的大律师为其辩护,庭审中,律师提出的最主要辩护理由就是,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资产都是在中国经商所得,对此,许轶峰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白沙洲检察室主任许轶峰说:“我们从源头上一份一份提供证据,证实他这个钱最终就是来自于鄱阳县财政局,而不是他经商所得,事实上我们也向新加坡法庭上提供了他在国内经商的情况,经商确有此事,但是事实上是没有赚钱的。”扎实的证据链,使得法庭采信了许轶峰的证言,这一事实的认定对李华波的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法院最终以不诚实接受赃款罪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在服刑满10个月、减刑5个月后,被遣返回国。“红通”2号嫌犯李华波被遣返回国2015年5月9日下午4点20分,在新加坡服刑了10个月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所乘坐的航班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落地,两名公安人员押解李华波走出机舱。随后,在机场,来自江西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李华波依法讯问后,宣布了对其的逮捕程序。来源|央视新闻

"百名红通人员"已归案后都是如何处置的?

5月10日,中央追逃办公布了40名到案“百名红通人员”的后续工作进展情况。据统计,这40人中已作出判决的15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名,撤案1名,法院已审理但尚未宣判的有9名,移送审查起诉或正在侦查的13名。在已作出判决的15人中,有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有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处置不同,这其中到案方式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刑期最重的李华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是被新加坡方面遣返回国。另外有7人属于被缉捕归案,分别是戴学民、孙新、钱增德、赵汝恒、裴健强、付耀波、张清曌。和李华波相似,付耀波和张清曌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次赵汝恒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相对较轻的是钱增德和裴健强,两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体来看,这7人刑期较重。与遣返、缉捕到案者的判决情况不同的是,7名劝返的“百名红通人员”刑期相对较轻,包括牛丽英、杨立虎、陈祎娟、曾凡奇、云健、张大伟、闫永明。其中牛丽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张大伟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免予刑事处罚;闫永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29亿元……值得注意的是,40人中,还对2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朱振宇属主动回国投案自首且系从犯,张丽萍经劝返归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央追逃办相关负责人指出,无论从轻还是从重,都是依纪依法,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在法律框架、法律规定内进行判决的。

40归案红通人员15人落判具体情况?

2016年初,中国警方在与新西兰警方联合调查闫永明犯罪所得 并积极准备提请新西兰引渡闫永明的同时,开始对闫永明开展劝返。在法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闫永明最后选择退还巨额赃款、缴纳巨额罚金,并接受中新两国法律审判。2016年11月12日,闫永明回到中国投案自首。2016年12月22日,经依法公开审判,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闫永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没犯罪所得收益。2015年4月22日,我国公布了“百名红通人员”名单。截至目前,已归案40人。在已作出判决的15人中,有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有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刑期最重的李华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是被新加坡方面遣返回国。另外有7人属于被缉捕归案,分别是戴学民、孙新、钱增德、赵汝恒、裴健强、付耀波、张清曌。和李华波相似,付耀波和张清曌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次,赵汝恒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相对较轻的是钱增德和裴健强,两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体来看,这7人刑期较重。40人中,还对2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朱振宇属主动回国投案自首且系从犯,张丽萍经劝返归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

40名"百名红通人员"归案后都是啥下场?为何有人实刑有人缓刑

都得判刑,至于是不是缓刑那得看实际情况。
另外判了刑之后,会考虑实际情况,是否予以关押,比如身患重病生活已经很难自理的,很有可能监外执行。。。这就是所谓的“没判刑”。至于ta的病日后治愈了要不要重新关押,那是肯定不用的,但是你也不要以为可以装病逃过一劫,即便是生活不能自理,还是要司法机关定期去看望跟进的,并不是完全撒手不管。


40名已归案“百名红通人员”都是啥下场

2017年5月10日,中央 追逃办 公布40名已归案“百名红通人员”后续情况,已宣判15名,作出不起诉决定2名,撤案1名,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宣判的9名,移送审查起诉或正在侦办的13名。截至2017年5月8日,在已归案40名“百名红通人员”中,已作出判决的15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名。 四川省朱振宇案,2015年10月13日,外逃美国后又潜逃回国内的朱振宇投案自首。鉴于朱主动投案且系从犯,主犯袁梅尚未到案,2016年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上海市张丽萍案,2016年3月27日张丽萍被劝返回国。2016年5月18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认为张丽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撤案1名。上海市顾震芳案,2015年11月26日,鉴于顾震芳已于2006年在泰国死亡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犯罪嫌疑人顾震芳贪污案的决定。法院已审理但尚未宣判的9名,分别是:福建省黄水木案,广东省吴权深案,吉林省李远寿案,福建省詹再生案,河南省黄玉荣案,广东省常征案,福建省唐东玫案,湖北省朱海平案,湖北省郭廖武案。移送审查起诉或正在侦办的13名,分别是:山东省储士林、重庆市巴连孝、辽宁省周世勤、浙江省杨秀珠、河北省韩建鹏、浙江省杨进军、北京市方翠英、山东省邱渤海、广东省王雁威、湖北省蒋谦、湖北省王诚建、辽宁省王佳哲、浙江省李世乔。

红色通报的通报概况

国际刑警组织共有190个成员国(地区),协助成员国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红色通报是让各成员国发出的逮捕令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但其自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缉拿要求,只是要求各国协助缉查,查与不查的决定权在各国自身。有的成员国认可红色通报作为临时性拘捕的有效依据,但也有国家拒绝认可。如果接到“红色通缉令”的国家认同它为临时拘捕国际证书时,会对被通缉的人实施临时拘捕。一般情况下,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接到红色通报后,最先考虑的是缉拿该人是否符合本国的法律。另外,红色通报能否发挥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还依赖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关系。到2005年为止,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已达800多份;从1993年至2005年,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经先后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230多名外逃疑犯缉捕回国。 通常情况下,“红色通缉令”上除了印有犯罪嫌疑人的大头照,还包括两大部分的主要内容:一是身份描述,如姓名、国籍、外貌特征等,有的还标明了指纹、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等;二是司法内容,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通缉的法律根据,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罪名、引用法律条款、刑期、执法时效和逮捕证、判决书等。国际刑警总部的电脑里共保存着26万份档案资料,大部分都配有照片、指纹、现场记录,在这些档案中有10%是“红色通缉令”涉及的罪犯。红色通报上面有被通缉者的姓名、照片、指纹、犯罪事实等内容。发出“红色通缉令”的罪犯的被逮捕率高达70%。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统计资料,2007年其总秘书处共发布了5153张通缉令,其中红色通缉令为3131张。各种通缉令发挥了巨大效力。2007年有5234名登上通缉令的嫌疑犯被逮捕。2000年以来被逮捕的通缉犯共达21950名。2007年底,国际刑警组织共有21488张有效通缉令。

红色通报的中国情况

1984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第53届大会通过表决接纳我国为其正式成员,同年11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正式成立。从1984年9月至今,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已有30年,发出的红色通缉令总数在1100份左右。每年大约30-40份。这近千份红色通缉令里,80%左右的通缉对象涉嫌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暴力、毒品等犯罪略有增加。这1100份红色通缉令的数量,相比我国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数目来说,是一个比较低的比例。社科院2011年数据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事业单位、国企高管,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工作人员,外逃、失踪人员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资金超过8000亿人民币。对其他外逃人员未签发红色通缉令的原因可能有很多:首先,红色通缉令发布的前提,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对外逃人员已经刑事立案并批准逮捕。在中国,由有管辖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呈报国际刑警组织的文件材料,相对境内办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而言,对证据和定性的要求会高很多。嫌疑人外逃,一般会导致证据的搜集取得存在困难,从而影响到刑事立案和批准逮捕。其次,并非每一个被刑事立案并批捕的外逃嫌疑人都会被申请红色通缉令。国内办案机关只有在认为必要时才会层层上报,通过隶属于公安部刑侦局的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申请。如果中国所有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都提出发出红色通缉令的申请,那么,国际刑警组织将为中国的事情而焦头烂额,承担巨大的工作量,整天忙于处理中国的事务。这显然不现实。所以,中国的司法机关必然会从外逃案件中选择影响较大、情节恶劣、情况紧迫的案件呈报,而不是全部上交。再次,由于东西方社会制度、司法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国际刑警组织对中国中心局提出的申请也并非来者不拒,秘书长会着重审查是否以法律追诉来掩盖政治目的。经过秘书长审核等一系列程序之后,对一些存在争议的申请,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或者驳回。 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加大全球追缉力度。这次集中公布的100人包括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都是涉嫌犯罪、证据确凿的外逃人员,已经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正在全球范围追捕。中方通过国际刑警等渠道提请有关国家执法机构加强合作,协助将有关嫌疑人缉拿归案,并表示这次公布的只是其中一部分,今后对于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依然要发现一起、通缉一起。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全球通缉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是“天网”行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追逃追赃效率。当前,追逃追赃的力度逐步加大、方式不断创新,一张追捕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正在形成。我们将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执法合作,充分运用各种资源,使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坚决把他们抓回来绳之以法。 我国警方首次从希腊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2015年4月9日,公安部猎狐境外工作组将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依法引渡回国。这是“猎狐2015”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中国警方首次从希腊成功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是浙江衢州百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浙江龙游警方侦查,2013年4月底,胡某某将非法集资的4000余万元资金和从银行获得的400万元贷款一卷而空,与家人前往塞浦路斯后一直未归。公安机关随即对其上网追逃,检方也对其批准逮捕。去年10月,在公安部的积极协调下,国际刑警组织对胡某某发布红色通报。11月23日,胡某某在希腊雅典机场被当地警方扣留。公安部立即启动引渡程序,通过办案单位提供的充足证据和法律依据,希腊法院最终裁决同意将其引渡回国。据了解,中国与希腊尚未签订引渡条约,此次能成功引渡,是因为中国警方及时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并向希腊警方提供引渡请求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实现了个案引渡合作,也为今后中国与欧洲各国开展国际执法合作提供了成功借鉴。 “红色通缉犯”跨国出行将受阻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日前公布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加大全球追缉力度。近日,总部位于法国里昂的国际刑警组织相关官员接受记者采访,就该组织职能以及与中国执法部门合作情况等作出解答,并表示希望与中国进一步加强反腐合作。国际刑警组织特殊犯罪和分析局局长格伦·刘易斯对记者说,国际刑警组织拥有近百年的历史,其职能是让来自190个成员的执法部门更加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刘易斯说,国际刑警组织不具有执法权,执法还是各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国际刑警组织发布各种通报(俗称通缉令,共分七种,分别为红色、蓝色、绿色、黄色、黑色、橙色和紫色),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红色通报,能够让各成员在出入境环节及时逮捕和羁押相关犯罪人员,并启动引渡程序,阻止犯罪人员跨国出行是红色通报的主要功能。谈及国际刑警组织与中国执法部门的合作以及对于中国打击腐败的看法,刘易斯说,中国是国际刑警组织非常重要的成员,国际刑警组织与中国有关部门在打击各种类型的犯罪上都有着深入的合作,比如非法商品、非法人口贩卖、经济和金融犯罪等。刘易斯说,作为主权国家,中国根据法律打击腐败理所当然。对于国际刑警组织来说,如果一个人上了红色通报,那么他就变成一名国际逃犯,经过国际刑警组织的确认,可以通过成员之间的合作进行国际逃犯追捕。国际刑警组织反腐败和金融犯罪局副局长詹姆斯·安德森也表示了相同的观点。他说,中国执法部门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很好,去年我们与中国国家中心局的同事们在金融犯罪和情报交换方面合作非常紧密,希望能与中国在反腐败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

上一篇:沈雨萱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推荐

热门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