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军工四证申请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快速而稳定的发展,民营经济迅速崛起,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改善,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想要从事军工科研生产。民企想要从事军工科研生产需要先取得“军工四证”,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企从事军品生产都要拿齐“四证”,具体是需要拿几证以及是需要哪几个证,这需要根据企业的军品生产任务类型而定。1.国军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民营企业春天的来临,为民企打开了在中国发展的大门。虽然当时的民营企业资金短缺,技术落后,但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民营企业更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具有更加灵活的经营机制,能够更好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及时的做出调整以满足市场需求。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民营企业逐步发展,如今的民营企业已经从以往的科学技术落后,资金短缺,产地有限的小投资,小生产,逐步发展成为拥有先进的科学生产水平,拥有雄厚的资金,较大的生产厂房,能够进行大投资,大生产的企业。当今的民企不仅在国民企业中的比重逐渐加大,而且已经成为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的主要推动力。民营企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它们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寻求新的发展道路,特别是在2015年国家把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很多民企想要从事军工科研生产,却不知道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的军工四证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一、申请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一)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的国家行政审批资质或行业资质),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资源,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 应为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三)申请认证前须按国家军用标准GJB 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或现场。二、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三)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四)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五)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六)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四、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三)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四)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五)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六)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七)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
(三)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
(四)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编制许可目录;
(三)协同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申请、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对行政处罚提出意见;
(四)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的驻相关单位或者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五)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和行为,并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处理建议;
(三)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四)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一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按照军队内部职责分工协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国防科工局按照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要求,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实行数量限制的具体专业或者产品和限制数量另行规定。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四)保密资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六)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 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 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 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第二章 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第九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第十一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第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第十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第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第三章 保密管理第十九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 中的问题。第二十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第二十二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三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第二十四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第二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第二十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第二十七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第二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第三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第四十二条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军工三证有什么用?
“军工五证”由不同部门负责审查、认证。 1.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由具有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或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进行审核检查;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由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负责; 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 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意见。 4. “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5.“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由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 军工四证是 1、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 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项活动,合并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只需一次审查作出结论,发放一个证书,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并标明满足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简而言之,军工“四证”变成了军工“三证”。
民营企业进入军工生产具备的三证是什么?
对于参与军工生产的 民营企业来说,最关键的是要有“三证”:保密认证、质量认证和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1、保密三级资格认证由地方保密局负责审核、发证.2、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军品合同是政治任务。企业完成合同的情况,事关国家安全和战争胜负。不能按时完成军品合同或弄虚作假的,将会按《刑法》中“危害国防利益罪”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民企在依据合同组织军品研制生产时,还要接受国家、省国防科工管理机构与部队武器装备部门的监督。这就要求民企不仅要做到保密,而且要保障安全与质量。同时,企业全体工作人员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胜任军品生产任务。扩展资料: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当前随着时代的发展,民营经济亦迅速崛起并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企业内外部的某些因素,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当前民营企业现尚存在以下问题:以家族企业制度作为企业运作的主体:目前我国民营企业还主要采取家族企业制度形式,能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的民企业尚不多见。作者认为随着企业的迅速发展家族企业制度形式主要存在有以下弊端:(1)产权单一。单一产权表现为封闭的家族持有企业股权,不愿接受外界的参股,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这种封闭的产权在发展初期具有较高的效率,它有助于节约管理成本,减少企业内耗,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但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其弊端表现得越来越明显。(2)产权不清。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应该使产权关系明晰化,如果产权不清,首先将导致没有人真正关心企业的利润目标及相应的资产增殖目标,而更多的只是关心如何把企业的资产分配完毕,最好是更快更多地获得个人收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营企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答记者问
3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实施有效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加强政务公开,增进政民互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情况、内容要点、主要特点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出台《实施办法》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为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进入军品市场提供了合法渠道和具体途径,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如何理解实施好《实施办法》,还是个陌生的问题,请介绍一下出台《实施办法》有关的背景情况。负责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逐步推进,民口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经济)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的范围日益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必须制定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引导。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中央军委在2008年3月颁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许可管理的框架体系。为贯彻落实和细化《许可条例》要求,制定出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对行为主体的从业行为、资质能力、进入退出等的监管。《实施办法》对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提升武器装备质量和可靠性,满足国防建设需要,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办法》规范了许可管理的全过程,强调有效监管,进一步明确许可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加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是加强许可管理的重要法律化手段。记者:请简单谈一下《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负责人:2008年3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许可条例》,这是一部规范军品市场准入,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的重要法规。《许可条例》对许可管理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许可条例》,使许可管理更具操作性,需要对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以规范许可管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保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完整、安全、有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防科工局将抓紧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放在重要位置,在原国防科工委2005年颁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与总装备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教育部、中科院、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军工集团公司、部分民口企业等意见,对《实施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办法》出台前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做出批示指示。部内有关司局系统梳理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法律制度,组织专题研究,与总装备部多次协调沟通和论证,逐步完善了有关条文。经提请部务会审议通过,并会签总装备部,今年3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总装备部以13号令颁布了《实施办法》。记者:请谈谈《实施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负责人:《实施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批准、变更与延续、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在与《许可条例》立法精神和框架体系相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分类别、分层次、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对《许可条例》条文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对许可管理中包括准入、监管、处罚和退出等方面做出了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一)对许可管理的范围、原则进行了解释。对不同管理部门(单位)的有关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在《实施办法》总则有关条款中,不仅规定了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还规定了总装备部和派驻军事代表机构的职责,同时明确了双方的工作接口和工作机制,有利于实现军政双方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协同管理。(二)对许可程序进行了细化。例如,在申请与受理中,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报送渠道和受理审查;在审查与审批中,对审查的组织、方式、时限、许可证内容和有效期;在变更与延续中,对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和许可到期延续的办理;在监督和管理中,对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持证单位的责任、义务、监管的重点和退出的有关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规定。(三)强化了法律责任。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处罚;对政府、军队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出相应规定。(四)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军工电子的管理职能划归国防科工局等调整情况,废止了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 日颁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原国防科工委2005年5月26日颁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令第15号)。(五)鉴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具有特殊性,对保密要求高,我们除对许可企业的保密资质进行规定外,还对许可企业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密机构和人员、涉密人员管理和培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提出要求,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记者:请谈一下《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负责人:我们简要归纳了一下《实施办法》的特点,主要有:一是突出体系完整。在法律层面,建立以《国防法》、《行政许可法》为框架,以《许可条例》为依据,以《实施办法》为操作规范的法律体系。在管理层面,建立以政府为主、军队协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架构,以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为基础,将军工电子统一纳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范畴,更加有利于形成统筹协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二是突出公平公正。在《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对不同所有制的单位一视同仁;始终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对军工、国有、民营等企事业单位许可标准相同;始终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拟申请取得许可证和拟退出许可的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突出动态监管。为随时掌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变动情况,保持体系的安全有效,《实施办法》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外资进入事先审查和主动退出管理等三项重要制度,强调全过程管理和动态监管,为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有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记者:只要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否都要取得许可证?是否取得了许可证就可以拿到军品订单或任务?负责人:从事属于许可目录范围内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从事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不需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只是具备了在许可范围内承担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的资质,是获得军品订货或者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要承担军品任务还需企业靠自身实力在竞争中获得市场。记者:听说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相比,申请许可证的难度要大一些,情况是这样吗?负责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一直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公正,军民平等、一视同仁的原则,在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等方面,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是完全相同的,取得许可证的难度只取决于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如果说还存在难度的话,可能是由于民营企业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特殊管理要求不够了解,对许可程序不清楚,部分单位在设施条件、人力资源、质量控制、保密管理等方面与许可要求有一定差距,军品意识和质量意识有待提高等有关,从这个角度看,民营企业还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争取尽快达到许可要求。记者:请介绍一下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可享受那些权利,要承担哪些义务?负责人: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具备承担证书载明许可范围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参与相应科研生产任务竞争的合法资质,可以更好地了解需求信息,做好承担有关军品任务准备,相关科研生产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并可依法享有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获证单位要履行如下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载明的相关内容;在已取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保持与所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订货,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或者配套产品;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照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接受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总装备部、派驻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等。记者:在《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的范围,请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负责人:按照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一般说来,第一类许可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等涉密程度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对武器装备的战技指标起关键作用,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或产品,对于这类产品,国家要严格控制从业单位数量,允许适度竞争。第二类许可是武器装备的主要分系统和对武器装备战技指标具有重要影响的核心配套产品,国家鼓励充分有效竞争。相关许可专业或产品分类,在许可目录中具体规定。记者:《许可目录》是申请许可的重要依据,请问怎样可以获得相关目录信息?负责人:企业提交的许可申请是否在许可目录的规定范围是进行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实施办法》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共同制定。目前,国防科工局与总装备部正在共同对许可目录做进一步修订,待修订完成后将适时发布。在新的《许可目录》未发布前,暂按2005年版《许可目录》执行。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有全套许可目录和说明材料,申请许可的单位可就近到当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查阅。记者:请问后续是否还有详细的解读安排?负责人:此次解读只是初步的,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将对《实施办法》开展一系列宣贯活动,就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以便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提供更好的交流服务。
军工生产许可证怎么才能办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
(四)具有与所承担的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技术保障能力和持续供货能力;
(五)具有能按期、按质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六)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具有健全的科研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四)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军工四证三证合一是哪三证
法律分析: 1、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 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项活动,合并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只需一次审查作出结论,发放一个证书,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并标明满足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简而言之,军工“四证”变成了军工“三证”。法律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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