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区别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区别
1、概念不同总价合同,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单价合同亦称“单价不变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合同确定的实物工程量单价,在合同有效期间原则上不变,并作为工程结算时所用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即量变价不变合同。2、分类不同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FFP)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变动总价合同又可分为“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FPIF)”和“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FP-EPA)”。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3、特点不同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即初步的合同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之和发生矛盾时,则以后者为准.即单价优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区别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有2个区别。分别是:1、合同总价不同。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总价是固定的,而固定单价合同的单价是固定的,合同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等于工程实际发生量乘以单价与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之和;2、概念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1、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2、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单价合同是指按照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是按实结算。一般情况下,建设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固定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有什么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别通常如下:概念不同。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是指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固定总价,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时,需要按规定增减费用。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相当于预算。固定单价合同通常是指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采用固定的单价,工程量按实际数量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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