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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小金库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03-01 04:03:04编辑:莆仙君

做校长的小金库负责人违法吗

法律分析:应分不同的情形:1、挪用公款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各省标准不一),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营利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一万元至三万元(各省标准不一),超过3 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各省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同,参照地标准。具体判多少刑期,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量刑情节与公诉意见、辩护意见确定具体刑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做校长的小金库负责人违法吗

应分不同的情形:1、挪用公款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各省标准不一),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营利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一万元至三万元(各省标准不一),超过3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各省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同,参照地标准。具体判多少刑期,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量刑情节与公诉意见、辩护意见确定具体刑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私设小金库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都要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要按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和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特别是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必须移送。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二)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3种。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三)移送财政部门。审计检查组检查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部门处理。(四)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金融、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私设小金库的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账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二)查出的“小金库”问题,要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额。(三)“小金库”资金已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设“小金库”问题,在从严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情节,对单位给予,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责任人员,视金额和情节,给予党纪、。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或和行政记大过处分;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或和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1.私设“小金库”造成偷税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2.用“小金库”资金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滥发奖金、实物、购买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等挥霍浪费行为的;3.个人或少数人有侵占、私分、贪污行为或将“小金库”资金用于行贿等其它活动的;4、屡查屡犯,干扰、拒绝、对抗检查、调查,有伪造、藏匿、销毁账目、凭证等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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