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火电厂是指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法律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条 第二款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gb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规定
法律分析:
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火电厂是指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法律依据: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条 第二款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米)。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在发电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6%)分别不超过5 mg/m3、35 mg/m3、50 mg/m3,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燃煤锅炉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下降75%、30%和50%,是燃煤发电机组清洁生产水平的新标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现行标准为: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火电厂是指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法律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2标准状态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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