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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

来源:莆仙生活网时间:2024-02-20 14:55:12编辑:莆仙君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专门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见证人抽样检测机构在80万元以上,与所申请的检测资格相对应的项目必须通过计量认证。 有10多名经过质量测试,施工,监督或设计以及相关测试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偏远地区(地区)有超过6名专家和技术人员,并且某些设备,设备和工作场所符合执行检查的要求。 其中一些必须通过测量仪器的使用,这是强制性的验证。 在认证之前使用测量验证;具有完善的技术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其他建筑标准在基础工程检查类别中,有四名或以上的专业工程师从事工程桩检查超过三年,并且具有高级或中级资格,其中之一是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在主要的结构工程检查类别中,有四名或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结构工程检查三年以上,并且具有中高级专业,其中一名具有第二级资格。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幕墙技术检查的类别应包括从事建筑幕墙检查工作至少三年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四名或以上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钢结构工程检查”类别至少需要四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工程师,他们从事钢结构的机械连接检查和钢格结构的变形检查至少三年。我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资格。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范围介绍?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范围规定哪些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综合技术资源、检测能力和工作业绩,分为建筑工程综合类和专业类二类检测机构。其中综合类检测机构设甲乙两个等级,专业类检测机构设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一、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范围:(一)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类企业资质标准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同)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以及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二)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类企业资质标准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甲级资质的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对应专业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对应专业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以及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丙级资质的机构:可在本省内承担对应专业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含学校、医院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型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注:1、建筑工程规模划分详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3-21-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相关规定。2、市政类项目规模见《市政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相应规定。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是土木工程学会教育工作委员会推荐的21世纪高等职业院校土木工程专业系列教材之一,是根据高等职业院校土木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编写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砌体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钢结构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地下防水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屋面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课程实训、本门课程求职面试可能遇到的典故。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现状,系统、重点地介绍了建筑工程中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关键施工工序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检验方法及质量合格标准。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全面了解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方法,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和严格执行质量合格标准的自觉性,掌握在实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与质量检测的基本知识技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项目又分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二)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检测机构资质的要求包括以下3点:
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三)检测业务内容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流程是什么

1、项目部在确定需要进行实体结构检测的部位后,向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提出书面申请,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应在2天内作出答复,确定前往现场进行实体结构检测的时间、人员及有关具体安排。
2、项目部作业队及工地试验室应积极配合中心试验室进行现场实体结构检测,为其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以便顺利、快速完成结构物检测。
3、现场实体检测时应注意事项:
(1)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时刻注意保护人身安全,同时注意保护仪器不受损伤。
(2)检测时必须按仪器操作规程进行。
(3)检测人员必须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试验结果,除向有关领导汇报外,有义务为被检单位保密。
(4)检测人员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测时,必须佩带安全防护品,如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5)进入现场的仪器设备必须配有防漏电插销板和电源电压检测仪表,以及仪器防水、防尘护罩及防震措施等;
(6)检测区域实施隔离,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检测区域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避免误入Ⅰ受到伤害。
(7)对有条件要求和限制的检测活动,在确认条件达到要求的方可组织现场检测;
(8)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测和记录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环境条件超出了规定要求,检测负责人应决定停止作业,直至环境条件恢复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9)检测活动中,检测人员除了应当记录检测数据和环境检测数据外,还应记录被测对象的详细情况。记录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随意捏造。
一、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是什么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检测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
工程质量检测流程如下:
一、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组织:检验批验收;分项质量验收评定;分部工程。
二、现场质量检查:专职人员检查,施工现场项目组设专职质检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制度化检查,按照公司的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规定,对在建工程项目,公司实施月检、季检及年度检查;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包括公司各部门联合对在建项目工程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或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特别检查。
三、质量整改与跟踪复检。对于各类检查后所签发的质量整改通知,根据签发单位的级别、由公司质量科下放到项目部,并由公司质量科备案。项目部按照整改意见,由项目经理、施工员、工长、质检员,落实生产班组、分包单位进行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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