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大庆市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范围内(包括大庆市)的供热温度标准为不低于18摄氏度。《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扩展资料供热温度若未达标,用户可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三)弃烧、弃管的;(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大庆市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除了室温调整外,涉及改动较大的还包括室温不达标,将按比例退费:居民室温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视房屋情况加收或减收热费:房改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住建部门逐步重新核定。未核定前,按原标准交纳。居民用户,房屋室内净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可以加收基本热费,具体加收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摘要】
大庆市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提问】
大庆市校准供暖标准预计今年10月立法!室温全天不得低于20 ℃,低于14 ℃全额退费【回答】
除了室温调整外,涉及改动较大的还包括室温不达标,将按比例退费:居民室温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视房屋情况加收或减收热费:房改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住建部门逐步重新核定。未核定前,按原标准交纳。居民用户,房屋室内净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可以加收基本热费,具体加收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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